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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反思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我国非常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法律体系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层面,但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责任体系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应尽快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框架;责任体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一个行业,甚至是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因此成为了投资人,乃至公众关注的主要焦点之一。一套健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是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所需要的,同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规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良性发展的必不可少要素。学界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众说纷纭,[①]因此认真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必将裨益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在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中存在着如下框架:

第一层次是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证券法》是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核心法律。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包括如下内容:1.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3.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以及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供社会公众查阅。7.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8.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证券法》的这些规定基本上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内容,这些规定构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监管,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置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除《证券法》之外,《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和刑法分则中的部分内容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大致包含:《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同《证券法》的规定相比,这些法规的规定更为细致,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上市公司在各环节中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和形式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行政法规的内容要受到制定机关权限的限制,同时涉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也不得有行政法规固定,应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第三层次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规制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从专业的角度和更为微观的视角细致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每一个操作细节,为评价和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但是,这些规定基本都是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仅仅对于指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以及对该行为的监督有具体的意义,而对于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甚微。

上述三个层面的规范,就对制度构建方面而言,法律的影响最大,法律的框架和内容勾画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结构,行政法规具体地将这个框架中的内容进行充实,而部门规章则是将具体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这三个层次的规范共同构筑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由上述三个层次构成的法律体系基本搭建起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但是由于市场经验尚不成熟,这些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反映在如下两点:

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上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体系的三个层面的规定由上至下越来越详细,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但是,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和原则,可操作性规范过少,而这种粗糙的规定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并且这种规范上的确实很难通过下位法来弥补。下位的规范仅仅是依据实际的需要而制定一些针对某一问题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应当说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但是其毕竟不能像基本法律一样将一项法律制度很完整地呈现出来,下位规范的内容严格受到立法权限的限制而不能逾越,同时也受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的权限限制。由此可见,对于某项法律制度全面系统地规定这项任务只能有法律来完成,而不能在法律中作出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而依靠下位规范来完善该制度。因此,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定基本法律的《证券法》在规定上的模糊不清,给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责任体系发展不均衡。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共同构成。这一体系看似完整,但实则在构建和应用之时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在关于这三种责任的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最为健全,而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则相对较少,并且执行起来也有困难。此外,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立法尚有欠缺。这种表现集中体现在立法层次较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传承国家,按照法律阶梯理论,各种规范性文件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别。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于或高于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②]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规定不是散见于《证券法》的各章当中,不成体系,就是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效力层级较低。这种立法情况不利于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民事责任。这就使得这三种责任制度发展不均衡,使得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制度不健全。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完善法律规定。在我国,某项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该领域法律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起到辅助性作用。《证券法》规定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也影响着其他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当加快完善《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法律中的“空白条款”尽量以规范的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证券法》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搭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框架,这样不但有利于《证券法》的施行,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层面相关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发挥作用。

重视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市场责任制度中,最常用的应当是民事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仅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之所以以民事责任为主是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寻求的主要利益是经济利益,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导致的市场主体的损失也往往是经济损失,而民事责任恰恰能够补偿市场主体因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都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但是难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大民事责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体系中的地位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民事处罚力度偏小,而证券市场的违规操作往往可以给行为人带来数以亿计的巨额利润,这就使得行为人甘愿冒风险而从事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加大民事责任的惩罚力度,是保证信息披露制度顺利实施、减少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作者简介】
张慧蓉,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夏普·F·威廉等:《投资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8页。
[②][奥地利]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第1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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