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浪人员自愿救助制度亟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正因为如此,公安、城管、民政部门对流浪人员就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见死不救了,民众也可以熟视无睹,见怪不怪了。我们有理由相信新闻媒体披露的诸于少数民政部门将流浪人员弃之荒野或者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弃之街头的旧闻了。长此以往,岂不是恶性循环,导致人性的丧失和社会道德的全面滑坡及法律、法规的形同虚设?
流浪人员知道自愿救助吗?他们本身是未成年人、被拐卖、被胁迫或者是弱智、精神病患者,他们如何报警?如何申请自愿救助?不能因为死了一个孙志刚,就全盘否定流浪乞讨人员强制收容制度,而是应该立法完善《自愿救助条例》,界定什么样的流浪人员合乎自愿救助对象、什么样的流浪人员合乎强制收容对象。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正在搞四城联创,要优化城市环境,要提升城市品味和形象,同时要构建和谐城市,打造创业城市、宜居城市、森林城市、畅通城市、平安城市、健康城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爰、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政救助站不收容生活无着落无行为能力的流浪人员是违反我国《宪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惰政,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
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哪里?
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110”指挥中心或通过“12319”城管热线通知巡逻的交警和城管队员将合乎自愿救助对象的生活无着落、无行为能力的流浪人员安全送往救助站。
二、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收容,查清未成年人的来龙去脉,对拐卖和强制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犯罪分子绳子以法,予以重拳打击。
三、民政救助站建立流浪人员电子档案,对流浪人员逐一登记造册、照像,在政务网上公开这些流浪人员的信息,便于那些可怜的父母查寻自己失散的亲人。
四、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者依法查处,一票否决,依法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五、建议国家立法完善《自愿救助条例》,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收容,追根溯源,对拐卖和强制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犯罪分子绳子以法,予以重拳打击,保障流浪人员的人身安全。
邱雪斌
【作者简介】
邱雪兵,湖北省鄂州市城市管理局民盟鄂州市委四支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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