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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之物权与资本属性评析(六)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前文已对矿业物权遭受行政性侵害的多样性进行了部分评析。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在主导和推动矿产资源整合的“新合作化”运动中,主要的推动力不是市场规则而是行政威权,其对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政策稳定性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4,非法限制矿业权人的资源整合权。

  有的“矿改”政策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地强行剥夺投资者的资源整合权。诸如,某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一项资源整合文件规定,凡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属于“资源枯竭”矿应当被政策性关闭,对其投资者权益的考量只是“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前述政策最为显著的侵权之处在于,一是判定资源是否“枯竭”的标准不科学;二是剥夺了采矿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但实际上资源储量富集的矿业权人的资源整合权。

  5,剥夺矿业权人对资源流转的定价权。

  在矿业权所遭受的行政性侵害中,非法限制甚至是剥夺被兼并者在矿业权二级市场中的“定价权”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情形。本来,当投资者从资源所有者----国家那里获得矿业权后,该权利已经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不再具有国家或政府在一级市场中所享有的那种行政许可权属性了。因此,是否转让、转让给谁或是以什么价格转让完全应当由市场价值规律作出决定。

  但是,一些资源整合运动中却完全违反了上述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原则。政府强制性地取代了矿业物权人而成为了资源二级市场的“定价者”,政府显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形下代行其他市场主体的民事交易权。因此,,以投资者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以“退还”资源价款或是以资源价款的一定倍数为基准进行补偿的政府定价机制严重地背离了资源市场的价值规律。从根本上“扭曲”了矿业物权二级市场的价值发现机制,严重地损害了被兼并中小矿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强制企业兼并,以行政权利取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在目前发生的一些资源整合运动中,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明显地违反国务院的产业政策精神,或是擅自扩张国务院的授权范围。一些地方政府抛弃了市场经济中禁止垄断性、行政性配置资源的基本规则,无视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只能发挥“引导”、“鼓励”作用的基本要求,反而强令企业实施兼并。政府根本不考虑企业及其投资者对企业兼并是否出于自愿且兼并双方是否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而是用行政强制的方式层层分解任务,要求其下级政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辖区内的矿业企业数量减至规定的数量,并具体规定了各地市应当保留的矿业企业数量。

  同时,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完全抛弃了市场经济价值规则,将资源出让的“招拍挂”制度完全否决。诸如,有的“矿改”政策明确规定“将资源配置与企业兼并挂钩,对年产能未达标准的企业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可以看出,一些政府在资源整合运动中已经完全从幕后走到了台前。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已经被政府这个“有形”的、强有力的手取代。诚如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言,如果政府直接成为了市场主体,我们的市场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吗?(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com办公直线:010-5813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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