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得到适当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很多的影视剧作品或者纪实类作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几名公安干警悄悄潜入犯罪嫌疑人的居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犯罪嫌疑人摁倒在地,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之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押上警车,成功地实施了抓捕。然而,此类作品在表现我公安干警的勇猛、果敢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一个细节: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呢?(注:笔者在这里指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指的是那些可以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比如犯罪嫌疑人为生活所购买的家用电器等等。)

  公安机关在完成抓捕之后,是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呢?笔者认为是必要的。

  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我提出以下几个疑问:

  1.如果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同住人(或者说同住人是同案犯,被一起缉捕),那么在警察成功实施抓捕之后,离开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意味着这个居所将在较长时间内将无人居住。

  疑问一: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房屋及其内合法财产是否有一定的处理规则?仅是将门简单关好,还是应该尽到一般注意人的义务,将门窗锁闭严实,将家用电器妥当处置?

  疑问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之后,经法院宣告无罪,回到居所,发现因为警察对自己的财产的不当处置,导致了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可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赔偿?

  疑问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居所养有一条名贵的狗(或者价值比较高的动物),公安机关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并没有对狗作出妥善处理,最终导致狗饿死,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无权利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2.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同住人,且同住人并非同案犯,但犯罪嫌疑人被缉捕之时,恰逢同住人不在。

  疑问:公安机关是否有义务通知同住人尽快回到居所,并在房屋同住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搜查?警察毕竟是突然进入,即使是基于合法之目的,警察也并无权利在非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搜查可能涉及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合法搜查在涉及到非犯罪嫌疑人(即同住人)的财产时,应当有非犯罪嫌疑人在场。

  目前,就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争论的焦点一般集中于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上,有律师认为,“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首先与我们队媒体的功能的理解有关系。有些情况下,媒体的报道侧重于达到教育的目的,为了扩大宣传面,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有可能就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巩莎)在我看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引,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所设立的标准应当宽于对一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这种情况就如同对名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应当低于对一般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的标准一样。既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那么他就应当承担涉嫌犯罪所带来的负面的后果。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罪,那么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对其名誉权或者是隐私权作出侵害的主体对其进行赔偿?我认为是可以的。但侵害主体究竟是公安机关还是相关媒体,我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要看对这种侵权其主要作用的主体是谁。有些媒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确认侵权的,毫无疑问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如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的图像未作处理就呈现在电视或者报纸上。(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较明显的是一个称呼的改变:我们已经从过去将受到司法机关侦查、拘捕的人统称为“罪犯”到现在称为“犯罪嫌疑人”,从这一称呼上的改变,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和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合法权益的尊重。然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不仅仅应当体现在对他们人格权利的保护上,更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很多时候,我们往往过分强调了公安机关打击刑事违法犯罪的职能,而却忽视了在打击刑事违法犯罪的同时应当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剥夺、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限制甚至处分被追诉人财产的侦查行为却鲜有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处于利益相持的状态,历史经验表明,若没有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规范,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恣意和专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担负着防范公民权利不被国家公权力侵害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被追诉人的财产,在未经法院定罪前,其性质并不明确,可能是犯罪所得,也可能是被追诉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逮捕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对被追诉人的财产采取合理的注意保管、保全义务。当然,对被追诉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同时对其财产也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我认为,应当重视在刑事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作者简介】
吕焘,所在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