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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受雇出事故 雇主被判赔偿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1-04-01    作者:李海英律师
电力公司在当地临时雇佣人员做电网检修改造的辅助工作,不料施工中发生事故,临时雇工受到损害。虽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但电力公司对临时雇佣中发生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3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宛城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超武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344.7元。     2009年12月,南阳市宛城电力建设公司对黄台岗镇大夫庄村电网进行检修改造,因施工人手不足,在当地临时雇佣了部分农闲人员做工程辅助工作。该村村民陈超武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也来到施工现场进行作业。12月28日下午5时左右,正在作业中的陈超被吊着重物的起重机砸伤,当即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9184.7元。经鉴定,陈超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临时雇佣原告做工程辅助工作,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宛城电力建设公司作为雇佣单位理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有过错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并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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