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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一审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46,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先民在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及宕昌县委书记期间,疯狂敛财1400余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先民系甘肃省岷县人,原系中共宕昌县委书记,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612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4年至2010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收受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606.7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位于四川绵阳和成都的房产3套,总计258.1164万元;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佛全等人103万元;在人事调整、春节及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干部所送人民币和购物卡等总计86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53.8164万元。
除去上述已查明的受贿款外,尚有349.9323万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先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中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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