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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证据 签收制度几点思路

发布日期:2011-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审判方式的解革,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公证与效率”这主题,由过去的法官自立、自查、自审,改革为“一步到位”的同时进一步的发展到了立、审、执三

分离制度,从而建立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审判格局。各级人民法院的受诉案件在流程环节上不断的增多的同时,诉讼证据也就不断的在各个环节上提交。根据我国的“三大诉讼法”近年来 不断的修订和改革,各诉讼法对诉讼证据的提交均作出了大同小异的规定诉讼证据条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提供证据。”在举 证期限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提交期限作了弹性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特别的限制了行政机关,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明确的规定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是确定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前提条件之一,反之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的签收制度 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有效机制,在审判流程过程中,难免在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不适时举证造成败诉,而指责法官失职。为此,无疑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认真中落实诉讼证据签收制度起作十分的重要作用 。笔者在此对诉讼证据签收制度的相关的问题作出几点初探。

  一、诉讼证据签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请求的材料。诉讼证据除了要求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个固有特 征外,还必须规定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签收制度自大立案以来,人民法院不论是在信访接待、受诉立案、提出上诉、执行申请等环节上,虽然完善了一些制度和措 施。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不同程度的符落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严格执行办理证据签收制度。在个别案卷中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记载份数或说明何时是谁提 交,是谁收接。从而不仅造成证据的有效性的无法确认,而且容易给个别当事人钻法院的空子,在不同程度上让个别职业道德差的法官,袒护不按期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并为协助其的合法化。这一陋习 的存在扼制已经不适应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做到“公正与效率”,必须建立健全诉讼证据签收制度,正确认识诉讼证据签收制度是严格执行程序法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诉讼证据签收作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 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全国法院推行大立案格局分离 之后,各级法院在立案庭,虽然基本上认真落实执行了证据签收制度,来信、来访登记制度。但是,法院内部的个别审判人员怕麻烦,只管立案审查,当案件分流到各审判庭时,审判法官无法确认案件 双方当事人各提供了哪些证据材料;在审判实践中案件分流到审判庭后,当事人遂步提交的证据也没有办理签收依然存在。因此,充分的认识诉讼证据签收制度,在案件流程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概括主 要有二种情形:

  (一)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体之一,当事人的诉权是通过司法保护形式来实现,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各部门 法规对诉讼时效、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期间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讼状、申请书等证据之日,是表明和证明当事人对权利主张的具体时间,只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 民法院提出主张,其诉讼时效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一旦逾期其权益就就失去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做好诉讼证据签收制度,是载明和实现当事人有可能取得胜诉保障;表现之二,认真做好诉 讼证据签收制度,实现载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时段,保护按时提交的证据,同时制裁那些不按时举证或举证不能又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更进一步的杜绝人民法院 内部个别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随意性,为其转化为合法性,出现审判不公现象。为此,人民法院要做到“公证与效率”司法为民,只有做好诉证据签收制度,才是保障当人的诉讼权利重要环 节之一。

  (二)保护人民法院的内在作用。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俗话说;“人正不怕影子歪”但是还应该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我国随着新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一步到位”改革强 调事人举证,要求人民法院应该保特中立的地位,不主动为案件当事人调查举证。从而,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的败诉责任。就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要有 高度的责任感和史命感,目前,人民法院内部个别法官依然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没有注意防止,一旦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符,举证不及时提交引起的败诉,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是主办法官丢失 或不及时归档和移送造成败诉的结果。因此,强调做好证据签收制度对促进法院实现“公正与效力”的同时,进一步的实现法院自我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立、审、执 行的三大分离,随着案件的移送环节的增多,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申请书等也就相应不在同一环节上出现。在案件移送上也难免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法官产生送错、遗失等现象的出现,在责任追究上相 互推卸。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证据签收制度,势在必行,不可忽视,除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是保护自身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在作用。

  三 、证据签收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规范信访与立案相统一的机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信访是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来诉的窗口,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活动的主要渠道。当事人既然向人民法院来信来访,务必向信 访接待法官提交一切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信访接待除了答复登记外,不同程度的存在忽落建立健全证据签收制度,裁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及证据份数和内容,特别是裁 明所提交的日期,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来信来访日期,是保护和扩展当事人行使司法保护诉讼诉的途径之一。建立规范信访与立案相统一的机制,就是要在信访建立健全与立案审查相统一的机制,对于 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移送立案审查组审查确定立案。从而,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文明窗口”。

(二)大力加强各个环节签收制度的落实。笔者认为,案件流程管理在人民法院内部,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三个环节上都可能有事人提交证据、物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存在。因此,除了 建立规范信访与立案相统一的机制的同时,要求在各庭,各个环节上务必认真落实好签收制度,才是实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的长较契机。也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责任追究的一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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