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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曾某的妻子用其舅舅马某的名义存有一笔6000元的存款,但是其妻没有将这个事情告诉马某,马某以及曾某都不知道此事。半年后,曾某的妻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曾某在清理妻子的遗物时发现这张存折,就要求马某提供其身份证提出此款。马某知道后,认为这笔存款是其外甥女赠与他的,便向曾某索要存款,遭到拒绝后,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存款归其所有。

【分歧】

以他人名义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曾某的妻子以马某的名义存钱,就是想将此款给予马某,否则,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曾某的名字存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借用了马某的名字存款,就能说明是赠与,再说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有赠与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

【管析】

原文笔者 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曾某的妻子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取得曾某同意的情况下,其妻无权处分。另外,在其妻生前,马某没有接受赠与的表示,死后,马某也无法做出接受赠与的表示。也就是说,曾某的妻子用马某的名字存款,也没有将存折交给马某,不能说明其妻子对马某有赠与的意思。因此该赠与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应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笔者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但其说理不够充分,理由过于简单。因此,本文笔者将就其理由部分作如下几点补充:

一、就赠与行为而言,有效的赠与必须满足五个方面的要件:(1)赠与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赠与人的赠与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赠与人对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4)赠与的内容必须合法;(5)赠与的形式必须合法。从该案中,并不能看出曾某的妻子对其6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无法确定。因此,不能片面的判断曾某妻子的行为就是赠与行为。

二、据赠与行为生效要件可知,有效的赠与须满足“赠与人对赠与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而在该案中,6000元的存款为曾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曾某的妻子即使真正存在将6000元的存款赠与其舅舅马某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并未经曾某同意,对该财产无权处分权,该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曾某的妻子用其舅舅马某的名义存储6000元的存款的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该行为不符合赠与行为的生效要件,不能认定为赠与。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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