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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政策现代化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问题。如何调整刑罚政策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刑罚向现代化发展,成为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刑罚政策的现代化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也是现代化这一社会整体有机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罚观念的现代化
任何改革都是以观念的转变为基础和前提的。政策都是某种思想或观念的产物,刑罚政策也不例外,无论是刑罚目的的设定还是刑罚手段的具体运用,都是决策者在某种思想和观念指导下的理性选择。刑罚政策在本质上是国家决策者的思想观念。因此,刑罚改革的首要和关键是国家决策者观念的转变。现代化的刑罚政策观念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理性化的刑罚观
犯罪观是刑罚观的前提,要树立理性化的刑罚观,首先要有理性化的犯罪观。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犯罪的增多是正常现象。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犯罪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应该说是正常现象,对此应抱有一个“平常心”。其次,对刑罚功能、作用认识的理性化。刑罚只是社会对付犯罪的手段之一,而非惟一手段,而且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能被刑罚威慑住的,因而不可将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完全指望刑罚去完成。同时,刑罚手段的运用也要讲究“可持续发展”,刑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刑罚不可能随犯罪的增长而无限量地投入,一味地超量投入刑罚必将使刑罚难以为继。过分夸大刑罚的作用,对刑罚的功能予以不当的期待,不仅不利于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反而可能导致负面效应。
2.人本化的刑罚观
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文性,强调人本身的尊严和价值。现代化的刑罚政策也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刑罚的设定和运用过程中应始终贯彻“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思想。刑事政策的基础最终是人道主义原则。正如李斯特所言:“刑事政策并非对社会的,而是对个人的,……是以个人的改善教育为其要务。”人本化的刑罚观即意味着,刑罚应以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为最终目的,其设定、适用和执行都应该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的道义要求。刑罚的本质虽然是给犯人带来一定的痛苦,但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努力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
3.效益化的刑罚观
刑罚抑制犯罪虽然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但这种社会效益的取得并不是无本万利的。刑罚的适用需要国家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而国家可用于犯罪控制的刑罚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这一点决定了刑罚的理性运用必须讲究刑罚效益的最优化和最大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实主义的刑罚政策应当是进行代价计较的刑罚政策,而不是不计代价地感情用事。因此,刑罚政策在以有效打击、预防犯罪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注重刑罚的效益,不使刑罚的运用成为不经济。效益化的刑罚观就意味着在刑罚的设定和运用中,必须注意刑罚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尽可能采用刑罚以外的抗制对策或成本较小的刑罚方法,如予以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以节省司法资源,使国家能够将有限的刑罚资源集中对付那些最为严重的犯罪。
4.开放的刑罚观
目前在以全球化为特征和趋势的国际环境中,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刑罚政策,不仅是国内法上探讨的问题,还涉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家形象和国际评价等问题。例如,死刑的存在对我国的国际形象有损无益,同时也影响到一些重大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同时,犯罪的国际化也使得在预防和控制某些犯罪(如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方面加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十分必要。因此,我国刑罚政策的模式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还要关注刑罚政策的国际趋势即国际刑罚政策,既可以借鉴别国在刑罚政策方面的先进经验,也有利于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
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上的改革。从以人为本的、理性的、讲求效益的刑罚观念出发,结合刑罚政策的国际趋势,我国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1.刑罚体系(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4种自由刑中,3种都属于监禁刑。这样的刑罚体系和结构,无论如何都是难以摆脱“重刑”之名的。在重刑立法的前提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倾向可想而知,多年“严打”造成犯罪量与刑罚量螺旋式恶性上升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刑罚体系或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其一,废除死刑。死刑废除是刑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刑罚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慢性废除法是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较好选择,即通过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和充分运用死缓制度,最终促成彻底废除死刑目标的实现。其二,刑事制裁方法的多样化。犯罪的无穷变化和刑罚方法的有限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组合,以应对多种多样的犯罪。而扩展排列组合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增加组合的要素即刑罚种类。针对我国目前刑罚种类(尤其是主刑)相对单调且开放性程度较低的状况,应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如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同时增设劳役刑或社区服务等新的刑罚方法,完善资格刑的形式和内容等,既使刑罚种类得以丰富和充实,也可以促进我国的刑罚结构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转变。同时,鉴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对那些不必动用刑罚或者刑罚适用效果不理想的行为,应采用非刑罚措施予以处理和应对,如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其三,刑罚幅度设置的合理化。合理的刑度是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定刑幅度合理,才能为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我国现行刑法中自由刑幅度设置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定刑幅度过大。这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在量刑时难以把握,是导致量刑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需要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化、科学化。
2.量刑的合理化、科学化
我国目前的量刑政策偏重于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害,而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素较少关注。刑罚的报应根据及其特殊预防目的决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的折中主义量刑政策才是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刑罚的裁量既要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行为人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进行初步的评估,以判处适当的刑罚。因此,应对我国刑法中有关量刑的规定进行完善,如,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完善量刑情节的有关规定等。同时,鉴于个案的复杂性,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行刑人道化、社会化
行刑人道化、社会化是人本主义原则的当然要求,也与现代刑罚改造矫正犯罪人的目的相吻合。当前我国行刑实践中社会化程度明显偏低,监狱行刑中的孤立、保守、封闭的倾向严重,管制、缓刑、假释等适用率极低且在执行上处于混乱、失控局面,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刑罚适用上的高成本、低效益。行刑社会化以实现犯罪人与社会整体的协调为最终目的,注重刑罚效益,是缓解监狱行刑悖论、提高行刑效能和改造质量的根本出路,代表着世界行刑发展的方向,符合刑罚政策现代化的要求,因而也是我国行刑制度改革的合理选择。在我国,行刑社会化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但仍需要加以完善:一方面,完善社区刑罚制度,适当扩大管制、罚金、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的适用,合理运用减刑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对监狱行刑模式与行刑制度予以变革,实现监狱设置的合理化以及罪犯处遇的开放化、人性化。2003年7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国还有个别省市的监狱设置了半开放式监区,允许一些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进入半开放式监区服完剩余刑期,以便使他们刑满释放后能够较为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这些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随着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通过,“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我国得以明确确立,这对于我国各项政策(包括刑罚政策)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尽管人本主义的刑罚观念的确立以及在此指导下的刑罚制度改革仍需时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重要的是,我们在路上。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郭理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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