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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银行转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货关系

发布日期:2011-05-29    作者:110网律师
本人代理了(被告人)一起民间借货纠纷,历时3年,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及重审等5次法庭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其实该案案情非常之简单。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称一个月后归还。2007520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被告二十万元。可到期后被告一直不还。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银行出具的网络转账凭这一份证据。被告辩称,原告向自己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不假,但这是原告还自己的钱,并非是借款给自己。法庭审理中,被告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一审法院据原告出示的网络转账凭证,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转款凭证只能说明双方有经济上的往来,但该款为何种性质的款项,该凭证不能证明,且凭证是被上诉人单方所为。因此,仅凭只一份孤证,是不能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借关系的;2被上诉人称与上诉人相识十多天,且认为上诉人曾欺骗过自己,在借款时要求上诉不出具借条,但上诉人不愿意,在这种情况下,还借款给上诉人,于情于理不符。二原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极不公平。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除法律特别规定除外)的原则。该中,被上诉人必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即借贷关系成立;二是出借的款项已给付。只有在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了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被告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原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未向法院补充提交证据材料。重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是原告单方所为,被告对其内容不认可,原告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侣况下,不能证明二十万元是借钱给被告。故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提交的转账凭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重审时,被上诉人未对自己的说法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时,双方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感想:本案事实如此之简单,证据也不多,为何经过如此多的波折呢?耗费了双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说白了,就是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该谁举证,证明到什么程度,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关非是随意的,无论案件多么复杂,只要我们正确领会举证责任的含义,理解法律要件的精髓,根据当事人诉求的性质,确定实体法规定该请求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本案为合同纠份,作这原告必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否则,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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