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透心凉”商标为什么不予核准注册?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某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某公司于19933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冰块、雪糕等商品上注册“透心凉”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透心凉”商标,并在《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某省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透心凉”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透心凉”文字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匠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透心凉”使用在冰块、雪糕、冰淇淋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特点,同行业经营者将其作为食用冰制品的广告语,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为一家企业所专用,将妨碍其他人在该种商品上的正常使用,是不公平的。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透心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中的相对禁止理由内容。包含相对禁止理由内容的标志若通过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则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本案例中的商标“透心凉”,用于冰块、雪糕等商品上,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特点,为法律所禁止,正如我们不能核准“彩色”牌彩电,“止渴”牌饮料一样,该商标也应予以核准。因为“透心凉”、“冰凉”等一类用语,经常为同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雪糕类商品的特点。若该文字为一家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