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心凉”商标为什么不予核准注册?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中的相对禁止理由内容。包含相对禁止理由内容的标志若通过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则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本案例中的商标“透心凉”,用于冰块、雪糕等商品上,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特点,为法律所禁止,正如我们不能核准“彩色”牌彩电,“止渴”牌饮料一样,该商标也应予以核准。因为“透心凉”、“冰凉”等一类用语,经常为同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雪糕类商品的特点。若该文字为一家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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