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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七色狼”商标注册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
 
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08年6月4日做出的《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其中维持了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七色狼”商标核准注册)而向北京市一中院起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七匹狼”与“七色狼”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核定的商品构成同类商品至少是类似商品,故“七色狼”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七匹狼公司及关联企业“七匹狼”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七色狼”用作商标伤害了七匹狼公司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并且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被告辩称,二者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七匹狼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并未提及“七匹狼”商标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并且这一认定时间晚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三年多,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驰名。同时,“七色狼”商标的含义与“色狼”一词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认为其使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
 
【裁判】
 
一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梳理以下线索:
 
前提认定:近似商标的认定:
 
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两个商标均为三个字,首尾两个汉字相同,中间的“色”与“匹”都呈半包围结构,二者极为类似。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色狼”是单纯的文字商标,其与由“七匹狼”、“SEPTWOLVES”和“飞奔的狼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在读音、外形和含义上截然不同,二者不可能构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而二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核心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驰名商标的界定,要求扩大保护,因而必须明确驰名商标的概念、法律的特殊保护及其适用条件。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的,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具体表现为驰名商标可以因其显著性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如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注册,禁止他人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者公司名称注册等。相关法律法规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单行条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均涉及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本案中,“七匹狼”确实已于2002年2月8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上述时间晚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即1998年12月11日),故不可能存在侵犯驰名商标的故意与事实。此外,原告主张的二者核定的商品为同类商品因为缺乏证据佐证而不能成立。
 
性质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商标注册时需要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商标注册时提出的道德标准,要求商标的选取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认知和人民的是非观念等产生误导,否则不予注册。
本案中,第三人申请注册的“七色狼”商标,于消费者来说,一般的理解为“七种色彩的狼”,并不会必然联想到“色狼”这个贬义含义。因而对于广大公众来说,该商标并不会引起社会道德的背离,原告的解释过于牵强,缺乏依据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缺乏强有力的说服依据,“七匹狼”与“七色狼”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且后者并未侵犯前者作为驰名商标应得的利益保护,其作为普通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件,可以核准注册。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驰名商标因为其较之普通商标更为广阔的社会影响力、雄厚的资产支持、更高的公众认可度以及其所代表的更为诱人的商业利益,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和企业“搭便车”的对象,因而驰名商标在进行自我保护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在设计和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确立好自己的商标定位,避免因为和已申请的类似商标产生混淆效果而需更换,进而对企业声誉等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2.企业在确定自己商品的商标后,要及时申请注册,避免他人的抢注行为。
 
3.对于他人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特有名称造成混淆的行为,不仅可依商标法来追究侵害人的责任,还可以依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4.对于驰名商标来说,最重要的是做到使自己的商标具有独特性,与通用名称相区别,这样能够大大减少被滥用和借用的几率。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10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第13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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