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上走出明白之路------以案讲析离婚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红灯停、绿灯行”妇孺皆知,是我们交通道路行驶中一句颇为形象的顺口溜,也是那些初为父母的年轻人教给孩子的第一个法律规则。然而当我们这些成年朋友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却依然迷茫,仅仅知道的可能也就“起诉”两个字。今天周四是我们婚姻法专栏,在以案说法婚姻案例后,我们请杨鹏律师讲析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离婚程序规则。
原告王艳与李伟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初,两人感情很好,虽然李伟偶尔也会喝酒、打麻将,但并不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6年后,李伟下岗并迷恋上酗酒、赌博,经常不醉不归。每逢李伟喝醉,夫妻两人总避免不了一场争吵。
最让王艳无法忍受的是,丈夫喝过酒后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在最近的一次争吵中,丈夫随手拿起身边的东西便朝妻子砸去,致使王艳身体多处受伤。
事后,委屈愤怒的王艳诉至法院,称丈夫反复多次的暴力行为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在起诉状里将丈夫的名字写为“李伟”,而两人的结婚证上丈夫的名字却为“李磊”,由于被告名字前后不一致,王艳只得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也予以批准。
过了一年王艳又把李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谁知开庭之日,王艳却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按又按撤诉处理了。原来法官开庭前,曾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解,发现两人只是性格暴躁,为些琐事就动怒,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作出了撤诉裁决。王艳这离个婚可够费劲的,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处理。虽然法官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有利家庭团结的裁决,但婚姻这双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呀,然而,在明确了自己离婚的观点后,诉讼程序又该怎么进行呢?
讲析:
《婚姻法》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不同,规定了离婚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而依一定的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以上是严格审查程序,鉴于现状由于离婚率较高一般民政部门只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最后,办理离婚收费为49元,其中 离婚证工本费9元,存档费等其他费用40元。
离婚第二种方式,诉讼离婚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我国地域管辖权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审查后缴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调解。我国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这样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六个月限制。对于一审没有判决离婚,案件是否结案呢?其实不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主持人:杨律师我们知道婚姻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您刚才比较全面的介绍了离婚诉讼程序,那么有没有其他一些特别规定呢?
杨鹏:在我们民事诉讼法当中也确实有一些针对离婚诉讼程序设计的特别条款,首先我认为原告要起诉离婚,而被告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这样的事实较为突出,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力社会流动性过大造成的;另一面是由于部分朋友重仪式、轻要件造成的,也就是说相对看重结婚仪式,认为举办仪式、待客吃酒,迎娶新娘就算是被法律所承认。好多人咨询律师怎么离婚时,往往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只领了结婚证,没有举行婚礼这样婚姻有效吗?在这样的法律认识下,大多数婚内人士考虑自己没有举办婚礼就算没结婚,所以认为结婚证没有任何意义。在婚后生活不如意情况下采取一走了之方式结束两人感情生活。在这样情形下民事诉讼法有一个特别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另外每个人都有结婚与否的权利,尽管我们社会当中有一部分朋友身体存在缺陷,但是他的人格权、生育权等等一些列权利仍旧存在,势必也会结婚生子,享受天伦。这些群体由于自身没有没事行为能力,他们在诉讼程序当中就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在一般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程序则规定有所区别,区别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主持人:以往我们案例分析当中更多的是从实体法给大家讲解错与对、是与非,也就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评价一个人的行为肯定与否。对于简单的法律评价,通过我们自身的社会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出一个大概,而程序法却了解的很少,有的朋友甚至于不知道。今天杨律师从婚姻案件中给我们系统的讲述了相关诉讼规则,希望大家在懂得哪些有可为、哪些不可为前提下,更好的在司法程序上走出明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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