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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民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刘某诉民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民某曾将部分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交由原告施工。20102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7000元,被告就此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2010101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因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不是其本人所写,提出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上被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两份欠条系被告本人所写。被告为此缴纳了鉴定费4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款项67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款应予归还。被告辩称欠条不是其本人所写,因经鉴定欠条上被告的签名确系其本人所写,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欠款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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