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民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07-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原告刘某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民某曾将部分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交由原告施工。2010年2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67000元,被告就此欠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支付。2010年10月1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因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不是其本人所写,提出了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提供的两份欠条上被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两份欠条系被告本人所写。被告为此缴纳了鉴定费4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款项67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款应予归还。被告辩称欠条不是其本人所写,因经鉴定欠条上被告的签名确系其本人所写,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欠款67000元。
相关法律问题
- 包销人依约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价权——上海一中院判决刘某诉上海 0个回答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风险处理? 0个回答20
- 关于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纠纷 1个回答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个回答0
- 请问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具有签订建设工程发包合同资格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 【建设工程】确定原合同外新增工程量,获得相应工程款2百多万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
-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欠款仲裁裁决撤销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五:实质性内容背离招投标文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
-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 飞一样的判决 --撤回又追加的被告
- 土方水保工程劳务分包欠款案
- 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
- 数据光缆施工劳务挂靠欠款案
- 天然气管道施工总承包工程款反索赔仲裁案
- 野外施工便道通行事故生命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