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禁卖非强制 房屋过户当履行
发布日期:2011-08-06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1月初,买家何女士经人介绍与卖方朱某签订了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由于当时仅有动迁安置协议,加之上海市房地局对于此类房屋有五年不得交易过户的限制,故双方约定由买家何女士交付部分房款后,卖家朱某将该房屋质量保证书交付给何女士,该房屋由何女士实际占有,待五年期满后,双方再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并支付尾款。但之后,由于房价节节攀升,卖方心有不甘,故于2008年提起诉讼,以房屋买卖违反房地局规定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夏律师当时接受何女士委托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夏律师明确指出五年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政策的规定,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有效,朱某见利忘义的无理请求理应由法院驳回。夏律师的这番辩论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庭审后朱某主动撤回了起诉。本以为就此相安无事,不料到了五年期满,卖家拒绝协助办理房产交易登记,为此2010年2月夏律师代表买家何女士将卖家朱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交易登记,在经历了激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最终法院支持了买家的诉讼请求,判令卖家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转移手续,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买家。
夏律师指出,动迁安置房虽然由于其特殊性质,往往价格相对便宜,但是由于其五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因此存在极大的风险,建议买方在购买该类房屋的时候要聘请专业律师协助陪同,认真审核材料并拟定买卖合同,从而将买卖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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