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贿犯罪追究问题打法制报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宋建海律师
就行贿犯罪追究问题答法制报记者问
陈有西
《浙江法制报》记者:陈律师你好,当前涉案数亿的案件。很多数额惊人的行贿人都没有受到起诉,你认为这是什么原因?这正常吗?
陈有西:你说的问题是事实。中国当前行贿犯罪很少受到追究,在侦查环节就消化了,没有起诉。这里的问题很复杂,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法律伦理上,很多观念认为行贿人都是无奈而为,主要是寻租受贿的人可恨,重点打击受贿人够了;二是办案实踐中,几乎所有行贿证人都是控方交易证人,你帮助我作证指控受贿人,我承诺不追究你,大量的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被检察院放过了;三是从犯罪侦查上,如果对所有行贿人都判刑,会导致行贿人和受贿人抱团都不交代,很多案子破不了。为了破案进行交易。有了承诺一般就不能再去追究他。四是检察院权力太大,他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他违法不移送,没有人监督。侦查权起诉权监督权都是他的,尽管最高检一直有追究行贿人责任的要求,但是具体的检察院权力很大,没有人可以因为其放纵犯罪而进行监督。
记:你认为这种现象如何纠正呢?
陈:只要依赖口供破案、定罪的模式不改变,这种依赖污点证人办案的模式不改变,放纵行贿人的状况不会有任何改变。只有刑事侦查转变为不依赖口供,而是依赖客观书证、物证来办案时,这种现象才能真正扭转。现在反腐败案,主要靠污点证人的口供在证明被告犯罪。检察院对这种证人的依赖迫使他要同罪犯进行交易。
记:这种现象群众很有意见,也一定有很大的危害性。
陈:危害性很严重。
一是大量行贿犯罪被放纵了,行贿的情节确实比受贿人要轻得多,确实有很多人的行贿只是要求得到公正的对待,但是也有相当一些人就是靠行贿在生存。恶意引诱一些干部下水。把社会风气都搞坏了。他同受贿人其实是矛和盾的关系,相互依存。有的干部确实是被一些恶意行贿设局的人拉下水的。一些人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时长日久的糖衣炮弹的侵蚀下,很难一直坚守底线。很多人都是从小礼卡过年礼开始,被逐步拉下水的,特别是土地出让问题、规费减免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公路工程发包问题、建筑工程问题,一些实权人物受到长期糖弹围攻是难以想象的。很难有人十数年一直守得住。我辩护的一些官员,退还行贿找不到人耽误下来,结果被作为犯罪的很多。
二是行贿人只要害了别人自己就可以不判刑,那么在社会道德上就会培养大量损人利已的人,人格背叛的人,一辈子受良心谴责的人。现在中国官场道德越来越没有底线,人都很自私利已,社会上诚信缺失,不相信别人,同我们公权力这样长期的引导,鼓励背叛,鼓励内部攻讦,鼓励损人利己,鼓励举报直接相关的。我们收到了一个一个案件破案的"胜利",但是失去了整个社会人的基本道德维系。这是一种很愚蠢的急功近利的治天下的办法。中国的政治伦理已经完全封建化、专制化、奴役化了。这同今日中国有政治而没有政治学是直接相关的。很多治天下的人根本不懂政治,所以越维越不稳。
三是轻信污点证人口供定案,已经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产生了很多冤案。很多行贿证人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大量的假证言产生,导致了很多的错判。而且这种证人几乎没有在中国法庭上出现,都是用笔录在作证。没有质证的大量假证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而被告连同他进行对质的权利都没有。因为这些人从来不出庭,一作好检察、纪委的证言笔录,往往会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远走高飞,不出庭,如果出庭讲清真相就抓进去。凭他的一些乱说的不真实的口供,只要办案机关逼取了,不论真实与否,法院都会视为有效,就判了。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形成的。
记:现在有些地方在建立行贿人档案,向社会曝光,限制其接受一些工程招投标业务。对此你怎样看?有积极意义吗?
陈:这只是一种作秀,毫无意义。还会为检察机关权力寻租、折腾企业家找到权力工具。真正要公开,只要把所有的贪污贿赂案的法院判决书,全部原样公布就行了。因为法院判决法律规定是必须公开进行的。这里面所有的行贿名单、行贿情节、行贿金额都在。让社会知道,比选择性黑名单更公平公正。能不能参加招投标,让当事人自己去选。现在的做法是不敢真干,却要体现他们在创新,进行选择性公布,其实都是作秀,不可能真有作用,只是能够通过这种手法,可以进一步长久操纵一些有污点的企业家,让他们长久怕他们,成为惊弓之鸟,受制于他们。为进一步权力寻租提供方便。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处罚风险及预防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