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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贿犯罪追究问题打法制报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宋建海律师
就行贿犯罪追究问题答法制报记者问 2011-8-10 21:25:54
                              
 
 
就行贿犯罪追究问题答法制报记者问
 
陈有西
 
   《浙江法制报》记者:陈律师你好,当前涉案数亿的案件。很多数额惊人的行贿人都没有受到起诉,你认为这是什么原因?这正常吗?
    陈有西:你说的问题是事实。中国当前行贿犯罪很少受到追究,在侦查环节就消化了,没有起诉。这里的问题很复杂,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法律伦理上,很多观念认为行贿人都是无奈而为,主要是寻租受贿的人可恨,重点打击受贿人够了;二是办案实踐中,几乎所有行贿证人都是控方交易证人,你帮助我作证指控受贿人,我承诺不追究你,大量的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被检察院放过了;三是从犯罪侦查上,如果对所有行贿人都判刑,会导致行贿人和受贿人抱团都不交代,很多案子破不了。为了破案进行交易。有了承诺一般就不能再去追究他。四是检察院权力太大,他是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他违法不移送,没有人监督。侦查权起诉权监督权都是他的,尽管最高检一直有追究行贿人责任的要求,但是具体的检察院权力很大,没有人可以因为其放纵犯罪而进行监督。
记:你认为这种现象如何纠正呢?
陈:只要依赖口供破案、定罪的模式不改变,这种依赖污点证人办案的模式不改变,放纵行贿人的状况不会有任何改变。只有刑事侦查转变为不依赖口供,而是依赖客观书证、物证来办案时,这种现象才能真正扭转。现在反腐败案,主要靠污点证人的口供在证明被告犯罪。检察院对这种证人的依赖迫使他要同罪犯进行交易。
记:这种现象群众很有意见,也一定有很大的危害性。
陈:危害性很严重。
一是大量行贿犯罪被放纵了,行贿的情节确实比受贿人要轻得多,确实有很多人的行贿只是要求得到公正的对待,但是也有相当一些人就是靠行贿在生存。恶意引诱一些干部下水。把社会风气都搞坏了。他同受贿人其实是矛和盾的关系,相互依存。有的干部确实是被一些恶意行贿设局的人拉下水的。一些人在这种潜移默化的时长日久的糖衣炮弹的侵蚀下,很难一直坚守底线。很多人都是从小礼卡过年礼开始,被逐步拉下水的,特别是土地出让问题、规费减免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公路工程发包问题、建筑工程问题,一些实权人物受到长期糖弹围攻是难以想象的。很难有人十数年一直守得住。我辩护的一些官员,退还行贿找不到人耽误下来,结果被作为犯罪的很多。
二是行贿人只要害了别人自己就可以不判刑,那么在社会道德上就会培养大量损人利已的人,人格背叛的人,一辈子受良心谴责的人。现在中国官场道德越来越没有底线,人都很自私利已,社会上诚信缺失,不相信别人,同我们公权力这样长期的引导,鼓励背叛,鼓励内部攻讦,鼓励损人利己,鼓励举报直接相关的。我们收到了一个一个案件破案的"胜利",但是失去了整个社会人的基本道德维系。这是一种很愚蠢的急功近利的治天下的办法。中国的政治伦理已经完全封建化、专制化、奴役化了。这同今日中国有政治而没有政治学是直接相关的。很多治天下的人根本不懂政治,所以越维越不稳。
三是轻信污点证人口供定案,已经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产生了很多冤案。很多行贿证人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大量的假证言产生,导致了很多的错判。而且这种证人几乎没有在中国法庭上出现,都是用笔录在作证。没有质证的大量假证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而被告连同他进行对质的权利都没有。因为这些人从来不出庭,一作好检察、纪委的证言笔录,往往会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远走高飞,不出庭,如果出庭讲清真相就抓进去。凭他的一些乱说的不真实的口供,只要办案机关逼取了,不论真实与否,法院都会视为有效,就判了。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形成的。
记:现在有些地方在建立行贿人档案,向社会曝光,限制其接受一些工程招投标业务。对此你怎样看?有积极意义吗?
陈:这只是一种作秀,毫无意义。还会为检察机关权力寻租、折腾企业家找到权力工具。真正要公开,只要把所有的贪污贿赂案的法院判决书,全部原样公布就行了。因为法院判决法律规定是必须公开进行的。这里面所有的行贿名单、行贿情节、行贿金额都在。让社会知道,比选择性黑名单更公平公正。能不能参加招投标,让当事人自己去选。现在的做法是不敢真干,却要体现他们在创新,进行选择性公布,其实都是作秀,不可能真有作用,只是能够通过这种手法,可以进一步长久操纵一些有污点的企业家,让他们长久怕他们,成为惊弓之鸟,受制于他们。为进一步权力寻租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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