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遭遇车祸 高薪父亲陪护
发布日期:2011-08-29 作者:李海英律师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超速、汽车制动不灵、没有保护好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飞不负该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王飞出院后,与车主调解无果,遂将车主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余元。由于王飞的父亲年薪18万元,仅护理费一项就有1万余元。
庭审中,车主对其他费用不持异议,唯独对王飞父亲的护理费不认可。保险公司辩称:民事责任是以采用理想的回复原状救济手段为原则,当难以回复原状时,则采用损害赔偿予以补救,而作为民法重要内容的损害赔偿又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在损害无法恢复、不可逆转时,双方均有义务预防损害的扩大。王飞的病情只是一般骨折,没必要让年薪18万的父亲护理,这种扩大的损害应由原被告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王飞身体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保险公司护理费过高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陪护者没有扩大损失的故意
涧西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石平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该解释一出,就引发过争议,那就是高收入者护理是否会扩大实际损失,是否有失公平,并建议就护理费数额设置上限。我们认为,对陪护费的判定上,不能简单地以数额高低来衡量,而要综合考虑陪护者的实际损失,陪护者和受害人的关系,受害者病情的需要,最主要是看陪护者的主观故意。如果仅仅是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入者,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受害者和陪护人是亲生父子,儿子住院,父亲袖手旁观,雇人陪护,似乎不近人情,也不合情理。对于受害者而言,选择普通的医院,住院21天,医疗费仅花费2800余元,确没有扩大损失的恶意。再者,既然法律规定了有两种陪护的选择,我们应该尊重受害者选择的权利。同时,对受害者的赔偿兼有补偿性、惩罚性和教育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陪护费适当高一些,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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