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借条上加盖公章单位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11月邹某与张某等人在德安以九江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三建”)的名义承揽俊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2007年6月11日,邹某提出退伙并与合伙负责人张某结算,将其在该项目中的垫资款转为借款。张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欠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刘某作为九江三建的项目部经理当时在场并由其执笔书写此份借条。在场有人在借条上加盖了“九江市三建公司德安俊宏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具体盖章人无法查明)。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偿还借款责任应由被告张某一人独自承担,与被告九江三建公司无关。理由是:原告邹某以前是合作伙伴,他应该知道被告没有使用印章的权利,他明知被告无权使用印章却在借条上使用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使用印章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某一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此笔借款,并对此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虽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在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处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可视为担保性质;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担保责任形式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两被告对此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相关证据已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终止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已将垫资款转为借款,因此,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合伙纠纷处理。

二、项目部经理刘某执笔书写借条并在场的情况下,加盖九江三建德安俊宏项目部公章可视为刘某的默许和认可,他作为九江三建委派到该项目部的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九江三建德安俊宏项目部”公章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是合法合理的。张某与九江三建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九江三建收取挂靠费按常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不利的后果。

三、从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在无法查明谁盖公章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推定此公章为担保性质。最后法院作出被告张某与九江三建共同偿还此笔欠款并由两被告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作者:星子县人民法院 吴水林 汪建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