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加盖公章单位是否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11月邹某与张某等人在德安以九江市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三建”)的名义承揽俊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2007年6月11日,邹某提出退伙并与合伙负责人张某结算,将其在该项目中的垫资款转为借款。张某向原告邹某出具一份欠条并在借条上签名。刘某作为九江三建的项目部经理当时在场并由其执笔书写此份借条。在场有人在借条上加盖了“九江市三建公司德安俊宏项目部”字样的公章(具体盖章人无法查明)。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偿还借款责任应由被告张某一人独自承担,与被告九江三建公司无关。理由是:原告邹某以前是合作伙伴,他应该知道被告没有使用印章的权利,他明知被告无权使用印章却在借条上使用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使用印章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张某一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此笔借款,并对此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虽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在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处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可视为担保性质;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担保责任形式的,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两被告对此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相关证据已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终止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已将垫资款转为借款,因此,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合伙纠纷处理。
二、项目部经理刘某执笔书写借条并在场的情况下,加盖九江三建德安俊宏项目部公章可视为刘某的默许和认可,他作为九江三建委派到该项目部的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九江三建德安俊宏项目部”公章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是合法合理的。张某与九江三建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九江三建收取挂靠费按常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不利的后果。
三、从保护合法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在无法查明谁盖公章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推定此公章为担保性质。最后法院作出被告张某与九江三建共同偿还此笔欠款并由两被告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作者:星子县人民法院 吴水林 汪建勋
相关法律问题
- 协议书加盖旧公章是否有效?应不应该换新公章? 0个回答0
- 如不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是村主任签字,然后到公证处公正是否受法律保 5个回答30
- 凭证错误太多,更改加盖了公章,是否有效力 2个回答0
-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了公章是否有法律效力 4个回答0
- 仲裁,签到记录只有我和同事签字,没有单位公章是否有效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