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还债的合伙人是否应行使内部追偿权?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分歧] 超额还债的合伙人是否应行使内部追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王某、赵某毫无偿还能力,所以合伙债务由张某、李某平均分摊是合理的,如果由张某承担25万元,李某承担15万元,对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人的合伙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李某没有义务向张某偿还5万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到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之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因此,在外部责任上,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对合伙亏损额负连带责任。债权人钱某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单独要求偿还40万元,也可以各自要求偿还10万元。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40万元后,民事合伙的外部债务消失;在内部责任划分上,张某、李某、王某、赵某有义务按比例各承担10万元。事实上,张某偿还的25万元、李某偿还的15万元都超出了10万元的份额,所以,两人都履行了10万元的义务。张某行使内部追偿权时,只能针对权利所指向的义务人,而不能要求李某平均分摊。故此,李某没有义务向张某偿还5万元。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刘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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