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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以来宪政历程的思索与展望——以获得合法性为线索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第三期
【摘要】从获得合法性的角度看,经济制度宪法修正案具有正当性,经济制度与宪法文本的链结使宪法再次具有了可以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潜力,对中国宪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中国近代学习宪政,不仅是想达至富强,亦有通过宪法寻求到合法性之目的。自五四以来作为中国社会“宪法”的儒家传统思想和“礼”在近代遭到批判而没有了维系社会道德底线和政权合法性的宪法性源泉后,为找到能证明政府合法性的终极力量,清朝灭亡以来,先是1912—1928通过尝试以武力来证明合法性的军阀统治时期,尔后是1928—1949尝试着重以党国一体的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的国民政府时期。最后是1949—今的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通过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的新中国时期。由于缺乏民主传统,清末以来宪法文本并未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今天以经济发展来寻求合法性的中国,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路径依次可有三步:一、在82年宪法历次关于经济制度修正案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制度进一步宪法化实现发展经济与文本宪法的融合,使宪法文本成为再次成为合法性的源泉。二、在一般经济领域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使政府逐渐淡出通过经济发展证明自身合法性,转而通过宪法来获得合法性,从而抬高文本宪法的作用。三、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使民主与文本宪法结合,最终通过以民主为内涵的文本宪法代替发展经济成为政权真正合法性的源泉,从而使中国真正走上社会主义现代宪政之路。
【关键词】合法性;礼;武力;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民主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中国近代寻求政权合法性的历程

  (一) 儒家的“礼”:古代的宪法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应该和民主、自由、权利的观念结合起来,否则不能称之为宪法。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认为“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而英国宪法学家K.C.惠尔也认为“宪法这个词通常至少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被用来描述国家的整个政府体制,即确立和规范或治理政府的规则的集合体。这些规则部分是法律,也就是说法院承认和适用他们;第二,部分不是法律或者处于法律之外,主要形式有习惯、风俗、默契或惯例,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但在规范政府方面,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至少同等有效。”[1]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定义的宽松概念。如果从宽泛意义看,宪法实不仅可以是以人权、民主为内容的自由主义宪法,同时也可以是以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传统宪法,

  古代最高统治也要受制于政治国家宪法《周礼》中的“天道”, “绝地天通”“敬德保民”的天命观,“天”、“天命”是一种伦理意义上的终极力量:只有遵从现实的礼制、“敬德保民”才能获得皇权统治的合法性。“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2]另外,社会宪法则是《礼记》中囊括的终极力量下纷繁众多的社会准则。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终极意义和多层次存在的规范体系。

  夏勇教授认为:“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者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在中国古代是有自然法思想的。”[3]张千帆教授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尽管从现代角度看,礼是一部相当不完善的宪法,但这种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最合适的;作为凝聚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礼“是获得普遍遵从与实施的基本法。”[4]本文认可中国古代的“礼”是存起着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宪法之观点。

  (二)1919: 儒家式合法性的破灭

  1、引进的谬误:语境转换引进西方政治概念的失败

  在1840年国门被打开之时,传统儒家思想统治下的中国人,难以立即批判起着论证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的儒家思想。引进西方民主法治、宪政的功利目的就是要来实现国家富强,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之下,他们以中国传统语境下的“民权”来代替西方的“民主”;用“天赋人权”来阐述西方的“自然权利”等等。而传统儒家思想依然起着宪法的作用。但经七十年尝试和试错。历史证明这种通过语境转化的方式来引进西方宪法来充当合法性的途径被宣告失败。

  2、对内破灭传统:五四彻底批判作为宪法的“礼”

  接踵而来的失败,使寻求富强为目的的近代中国人反思引进西方自然法和民主,从而达到富强的途径是不是走得通。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刺激下,自由和民主的观念也在侵蚀着传统儒家伦理和政体学说的基础,而且它阻碍经济自由和民主,成为近代中国发展的桎梏。五四运动彻底批判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于是,这种内在的自然法资源也被耗费掉了,中国成了一个没有“自然法”和证明政府合法性的“宪法”的国度,紧接下来的时间里,中国的政权面对着如何寻找合法性的问题。

  (三)用武力、政治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的时代

  1、寻求以武力作为合法性

  先是袁世凯用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凭借武力之威通过《中华民国约法》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旋即称帝;接着段祺瑞凭借武力赢得府院之争,独揽大权;再是直皖、直奉的数次大战。均是依靠武力来证明自己合法性。

  即使想通过宪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并未全社会树立权威,在当时也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千百年来充当政府合法性和社会终极权威的儒家“礼”刚刚因封建王朝灭亡和五四彻底的彻底批判,而不可能再充当证明这种合法性的力量。比如192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时,起草者曾欲将儒学孔教立为国教,但遭到国民党的强烈反对而未果。另一方面,当时普通中国大众对作为西方舶来品的人权、民主、法治的现代宪政意识并无热情的支持和认同,合法性也只能通过最原始的武力方式来证明了。

  2、以党国一体的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

  1928年宁汉合流之后国民党选择了以党国一体的意识形态来寻求合法性,通过“训政保姆论”来拔高国民党的地位,试图赋予其超然的训练人民的神圣色彩。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四部宪法性法律文件。

  国民党认为中国不具备直接实施西方宪政的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党治实行训政,要实行宪政,就必须由一个三民主义下的“党治”政府来建立必要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教育并带领人民逐渐走向民主自治。而国民党作为一种先进的力量,具备高尚意愿和能力,始终不渝的追求一个远大目标。“《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都体现了宪政保姆论强调的的党治原则,把国民党推到了最高训政者的地位。”[5]国民党和蒋介石因此在事实和法律上有依据都成为了中国的最高的统治者。“但是三民主义只是国民党一党之宗旨,以其区区不足当时全国人口1%之比例,如何能成为整个中国的宪法最高原则?这无异于把一人一党之强加给一国,开了利用宪法实行党治的先河”[6]。

  (四)以宪法文本之外之物作为证明合法性工具的中国政治

  近代以来中国人学习西方民主政治的目的,目前普遍流行的一个观点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8]并认为这是中国宪政失败的主因。笔者认为,此说虽有道理,但是亦不应作为来描绘整个中国的宪政历程的唯一线索。对于中国宪政分析的角度,更应通过政权寻求合法性的历程谈起。

  西方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一般通过宪法规定之下的民主选举来获得自身的合法性,而中国与西方不同,中国一直缺乏民主传统,且自清末以来,尝试以民主选举来使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实践尝试以失败告终。自袁世凯开始以权谋私,野蛮解散民选国会,凌驾民主之上,后来的当权者纷纷效仿,视民主为玩物,这“主要是因为宪政文化还没有深入民间,因而不能激发广大群众自觉起来捍卫宪法的意识”[9]民主的难以实现导致了宪法的虚无化,宪法文本作为证明合法性之根据的前提是必须有符合宪法的民主机制能够运行,宪法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最本质作用都难以发挥,这种没有力量的宪法,如何可以在文本宪法上构建宪政?根基之不牢,如何建高楼?中国近代以来步履维艰的真正原因是民主的缺乏,以及由此导致的宪法丧失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功能。因此要建立现代宪政,最根本的是要使宪法恢复其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功能。

  从上文的陈述可知,在袁世凯的不良表率之后,清末以来中国政权虽名义上仍然以纸面宪法来宣布自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对民主的抵触,实际上他们抛开宪法,已经开始用其他的办法来寻求证明合法性了。如前述的寻求以武力作为合法性,试图通过党国一体“训政保姆论”的意识形态来获得合法性的国民政府,和以发展经济作为实质合法性的新中国。

  二、以发展经济获得合法性的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的卓越领导人毛泽东,以其敏锐洞察力,发现了国民党统治的弱点,以及挑战其合法性并建立自己合法性的路径。他发现,在一个穷困、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度中,解决他们的贫困问题是最关键的,老百姓对意识形态并不感兴趣。如果一个政府能够以发展经济为手段,并不断的提高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就可能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在这一思路指导下,“他拒绝了只能依靠城市无产阶级进行革命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原则,根据对农村的亲身考察断定:占人口70%的贫农是革命的先锋……..没有贫农就没有革命”[7] 抗战胜利后,面对内战需争取人心,共产党提出分给农民土地的改革方案,赢得了中国人民的大力支持,通过经济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性;而国民党政府则是意图通过《中华民国宪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成功的。

  (一)以获得合法性为线索对1949——1978新中国宪政历程的回顾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近代以来法治主义与民主实践的缺失的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法律的作用以及对法治的态度是颇为微妙的。“毛泽东断言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推崇实行人治。使法律虚无主义在中共党内占据主要地位。”[10]对于法律和宪法的轻视,以至于对是否制定54宪法,在党内都存在分歧。“因为按照中共中央当时的想法,既然有了《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是无多大必要的,因为既是制定一部新宪法,其基本社会形态、基本结构、基本政策、基本社会关系都无实质性变化。”[11]“而斯大林却建议还是制定一部宪法为好,一是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中共自身合法性问题;而是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政府的转换,其核心问题是解决新政权的合法性。”[1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共同纲领》开始的纸面宪法,根据现在的考察,可以发现党主要将宪法作为一种政治宣言来看待,宪法的效力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宪法依然不是政权获得合法性的实质源泉,且在82年宪法之前的三部宪法基本上没有修正案,可见它的实际作用不大,以至于除非重大政治变革,并没有人会去理会宪法规定了什么,直到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就会被推倒重来,比如1975、1978年宪法的制定。

  在1949-1982年,中国经历了通过经济发展和通过意识形态两种获得合法性,但是这并不经过宪法,而是通过其它形式来实现的。宪法并不是政府实际的获得证明自己合法性的工具。

  新中国建立后,民族的复兴与生产力的发展是延续老百姓对其支持的关键,虽在有文本宪法作为宣言,但在建国初期,政权首先主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从稳定1949-1952年稳定国民经济的斗争使“中共赢得了被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国家荣誉的诺言所吸引的人民的真心支持。”[13]到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提出,人民公社化运动、大练钢铁、大跃进,都是围绕着经济发展展开的,“1958年春季和夏季,毛和他的同事们大力推行”大跃进“计划,用以代替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采用的从苏联引进的发展策略”[14]中共意欲通过走发动人民群众热情以建设更高水平的生产力,维持自己的合法性。

  期间也有反右和文革的插曲,转向通过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来维持政权的合法性:虽然1949至1966年以来一直主要通过发展经济来获得合法性,但是刘少奇、邓小平强调修改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的偏激政策,更多强调经济效益刺激使“毛得出结论:官僚们的消极反应,精神生活中传统的资产阶级观念的出现,以及国民经济中过分强调效益等等一起构成修正主义的危险——根本脱离真正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正在中国出现。如果修正主义分子在执政的共产党内篡得了权力,资本主义复辟就会出现。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有必要经常与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党内当权派作斗争”[15]毛泽东意图在意识形态和组织上纯洁党的组织:当各地政权和党组织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后,毛泽东通过其个人的权威和汹涌澎湃的各次政治运动兴起的意识形态,来证明混乱中国最高统治的合法性。然而历史证明,这种以领袖神话般的威望和意识形态为统治合法性只能是暂时的,随着领袖的逝世以及人民热情的衰减,1978年后的继任者重回通过经济发展、解放生产力来实现获得政权合法性的方法。

  (二)1982以来:经济发展的宪法化

  1、经济制度宪法化的历次修宪

  1982年宪法的总纲中包含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性规定。笔者认为宪政发展总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经济发展是现代宪政建设的巨大动力,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说建国以来通过经济发展来证明政府合法性的多年积淀为建设中国现代宪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从实际出发,将经济发展与宪法文本联系,是第一步可以尝试的路径,这样可将目前通过经济发展获得合法性与宪法联系起来,目前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体现了这种趋势,1982宪法的四次修改,大部分都是与经济制度相关: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八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九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999年宪法修改内容是:第六条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条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十一条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2004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应该将经济制度、经济政策宪法化吗?

  对于1982宪法包含较多的经济制度,而82年宪法以来的历次修宪多与经济制度有关的现象,较多的学者持否定态度,理由主要是“政策的特点是具有多变性,而宪法具有相当长的稳定性” [16]“不断修宪显然不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17]“过频繁的宪法修改会损害社会的发展。”[18]这些论者均是反对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并认为过多宪法修改会损害宪法的稳定性为由,批判4次的包含经济政策宪法修正案。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第一,问题的关键是:历来文本宪法是否真正具有令人满意的实质效力?以至于修正案会损害这种效力和稳定性?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认为有关经济制度的宪法修正案会损害宪法效力的权威性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关于经济制度宪法修正案是尊重宪法的表现:1988年以来的四次宪法修正案是一种尊重宪法的表现。实际上,正是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届政府视宪法为可以完全操弄的玩物,所以在当权者认为宪法不合时宜之时,即废除原宪法,全部推倒重来,制定一部去新宪法,宪法不过是没有实际效力的纸面宣言,近代以来中国出现的林林总总繁多的宪法文本既是这种思维下的产物。即使是成立新中国后,“自1954年制定宪法之后,先后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每一次修宪的背景都是国家某些重大问题发生了变化。”[19]从内容和指导思想上看,前面三部宪法均是重新制定(全面修改)。“这种将宪法推倒重来的方式在1979年才得到改观,我国修宪史上首次采用局部修改方式是在1979年。但当时并没有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而是采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案的形式。1980年的修宪沿用了1979年的形式。1982年宪法实施以后的四次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形式。”[20]可见,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实际上是中国修宪史的一种进步,它至少尊重了现行宪法典整体的效力,不采取既往的推倒重来的方式。

  第三,从中国的视野看,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要求。正如前文所论,在作为历来中国政权合法性源泉的儒家礼被彻底批判后,中国政权都在寻求能够证明自身合法性的源泉。由于民主传统的缺失,由宪法文本根据民主选举获得合法性的方式并未成功,宪法文本未能成为证明合法性的工具。这样不得不在宪法中规定其他的理由来代替民主以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宪法至少作为宣言起着一定的作用。比如民国的宪政保姆论。而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发展经济来分配土地、建立更加公平的经济制度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的。新中国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除了受苏式宪法观念的影响外,是一种必然——通过将经济制度写入宪法,发展经济。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第四,将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写入宪法在中国并不是新中国宪法的特例,在中华民国时期的1936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四章和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三章均规定了较多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政府也曾意欲通过经济的发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只是更侧重于意识形态的保姆论,并且其经济政策在国共内战中并没有比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更加吸引民心。

  三、使文本宪法成为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源泉的三个步骤

  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生活在今天的中国人,多少也略能背诵几个中学政治课本中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党的领导会带领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发达生产力的大道上努力前进。每当遇到社会的不公之事,会觉得只要党能带领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路上前行,能够增加我们的收入、改善生活水平,其他的小问题都可以容忍。也只有党能够在目前情况下领导我们进一步的发展生产力,原因只有一个——中国人在经济上比较贫困。只要能保证安全,增加收入,其他都是其次的问题。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然而,这种通过发展经济获得政府合法性是有待改进的,它只是一时的办法,并不能持续。首先,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依然比较低,老百姓的确以改善生活为第一要求,但是在未来经济发达后,增加经济收入对老百姓的吸引力就会减少,而且随着经济发展基础的提高,要在未来继续保持经济快速发展的难度大增,政府不一定能做到。其次是权利多样,发展经济实际上是满足生存权、发展权,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权利不断涌现,权利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多样化。仅欲通过满足生存权将越来越难获得老百姓的支持,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再次是社会道德的衰落,一个只以发展经济为其立身之根本、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终究不是一个可以长期维持下去的社会,更不是一个美好和幸福的社会。它甚至可以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而不注重效率,比如目前急欲保八的盲目,投放10万亿元的银行贷款,几乎失控的巨额盲目投资,我们是否考虑了风险,是否考虑了效率?真的一定要保八吗?如果只增长7%可以吗?从政府证明其合法性的目的来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保八,这关乎政权的合法性问题。

  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原则。那么,处在今天通过建国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以经济发展来证明政府合法性的这个年代,我们应该如何实现证明政府合法性的转型呢?从世界经验看,这种转型最好还是迈向以文本宪法为基础的现代宪政。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第一步:经济制度宪法化的四次修正案使宪法再次可以成为合法性的基础

  对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宪法修正案是文本宪法发挥真正作用的起步。由于历史原因,实质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权的合法性主要通过经济发展而不是文本宪法来获得合法性,而宪法文本因为缺乏证明合法性的功能,一直未能在政治生活拥有相应的地位,从而谈不上通过宪法建立现代宪政。改革开放后不论有意无意,通过4次修正案对经济发展制度和政策在宪法中规定调整,实际已经将宪法与起着证明政权合法性的“经济发展”连接在一起。宪法对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确认,实际上是对能够证明合法性的原因的确认,即经济发展来证明政权合法性已经融入宪法的规定之中了,这种链结使宪法再次具有了可以证明政权合法性的潜力。

  (二)第二步:加强社会力量对一般市场经济领域的参与

  以上宪法修正案,均是从经济发展角度对宪法的修改,可见我国宪法通过近年来的修正案已逐渐与证明政府合法性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宪政的有益一步。然而,为什么尽管如此,我国宪法的效力依然未有实质的增加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经济过度的由国家力量控制所致。目前所采取的经济增长模式:强调政府主导,将尽量多的国民财富转化做资本加大投资,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

  新中国以来经济发展的历史让老百姓产生了这样的印象:只有国家控制的企业才能搞好经济,从信誉上看,中国人对私营企业的信赖程度远远低于国有企业。而特别是大型央企的受人尊敬度要高于私人企业。原因在于国有经济对国家经济的过多控制,使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有限,私人企业不能参与到较多的经济领域。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型私营企业的美誉度往往高过国企。人们通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的竞争中发现:私营企业的服务和效益更好,国有企业则是低效率和垄断的代名词。私营经济如果能参与一些不必垄断的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提供的服务并不比国企差,甚至更好。

  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这对于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不应该把太多的一般经济领域给国家垄断,应该给其他所有制经济充分参与市场经济的空间,如果放开部分限制,充分的竞争就会打破这样的传统观念:只有国家控制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下有助于中国的发展。人们会发现其他所有制经济将亦可以担当发展中国经济的重任。这样,政府就不仅只单纯从经济发展中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她将求助于宪法(将经济发展宪法化于条文中)。这样,政府将只能依靠宪法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中国宪法将从纸面的宪法,变成实践的宪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现代宪政的自由、人权、公平、法治等因素亦会促使政府的转变。而在此必须明确一点: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会带来自由和法治这些宪政动力,如果只是国家垄断甚至包揽一切的经济发展,不会产生这些因子(比如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只有在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能。

  在目前因此应减少干预市场经济配置资源、正常运行的立法,明确政府定位,明确“有限政府”的治理目标:从无所不管、大包大揽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服务型、治理型政府,其核心是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时确立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立法宗旨:建立健全规范国家权力的宪法、行政法律立法;营造维护市场公平、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的的民事、经济立法,最终在立法完善的基础上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是在中国国情下建设宪政的又一重要步伐,今天的中国的确正在向现代宪政迈进。

  (三)第三步,同时发展“基础”民主

  近代以来中国宪法虽然文本无数,但均未成为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工具,这使中国宪法未能未能成为真正起效力的法律,其原因正是是中国历来缺乏的民主传统,而西方政府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既是在宪法规定之下的民主选举。当以上第一步、第二步得到实现后,通过宪法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使宪法再次成为证明合法性的初步源泉,然而要想使宪法真正取代经济发展成为政权合法性的源泉,还需要民主的生长,在党的领导下使宪法与民主结合,逐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终通过宪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并且是唯一的合法性源泉,这将是中国宪政建设成功的标志之一。

  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能盲目不顾客观政治环境造成的困难过分采取超前的行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应该从国情出发在尊重党的领导地位和不触动现行制度前提下,循序渐进的展开。目前可以做的一是发展在政权以外基层群众自治民主,二是发展党内民主。一个从上,一个从下。这样通过在现行制度允许下逐步在社会和执政党内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精神。

  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可以说,今天的中国是有史以来建设现代宪政最佳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寻求合法性出发,将发展经济的经济政策通过宪法修正案融入宪法文本中,使宪法再次可能成为合法性的源泉,同时通过基层和党内两条道路渐进发展民主,最终将民主与文本的宪法结合起,宪法将真正成为政权合法性的源泉。今天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历史日子,在此基础上可以展望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时代的到来。




【作者简介】
翟翌,男,广西河池人,西南政法大学07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英] K.C.惠尔.现代宪法[M].翟小波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2]礼记·礼运篇。
[3]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 北京:三联书店,2004 .142。
[4]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36-368。
[5]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4。
[6]张千帆. 宪法学导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2。
[7]斯塔福利阿诺斯.全球通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68。
[8]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30。
[9]张千帆.中国百年宪政历程的反思与超越[J]. 法学,2008 ,(2):41。
[10]张学仁,陈宁生.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28。
[11]范进学. “五四宪法”的立宪目的之反思[J]. 法商研究,2008,(4):28。
[12]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 56。
[13]费正清,麦克法夸尔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册)[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85。
[14] 同注[13].270。
[15] 同注[13].118,119。
[16] 同注[11]。
[17] 同注[6].145。[18] 同注[10].424。[19]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9。
[20] 同注[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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