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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起诉有亲戚关系的赔偿义务人应否准许?

发布日期:2011-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8月23日8点左右,金某骑着一辆摩托车,后载着舅妈库某,在街道十字街处与漆某驾驶的小卡车发生碰撞,造成库某受伤。经过交警处理,意见为:漆某负主要责任;金某负次要责被;库某不负责任。事后,金某与漆某未履行处理意见,库某以金某是亲戚,且自己是搭车,情理不容为理由放弃对金某的起诉,故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漆某告上法庭。

[分歧]

放弃起诉有亲戚关系的赔偿义务人应否准许?

第一种意见认为,库某不起诉未领取机动车辆行驶驾照的金某,是自己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与处分,等于其亲戚的那份赔偿份额自己主动放弃,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 库某不起诉金某,属于遗漏诉讼主体。金某是本案件的必要共同诉讼主体(被告),应当向库某释明追加,如其不同意追加,法院可依法驳回其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库某如果不按照第二种意见追加,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金某参加诉讼,若其不到庭,或又不适用拘传的,最后可进行缺席裁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本起事故的责任看,引起事故的客观事实是两个“驾车人”,并且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划分金某负次要责任。如果只认可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漆某的主张,势必会产生如下的法律后果: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如只有其中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理论上就认为起诉的共同诉讼人不适格。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2、必要的共同诉讼较之一对一的诉讼更为复杂。在共同诉讼人的内部,还存在着相互关系。当共同诉讼人的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以不一致的行为,作为基础进行裁判的话,就会产生不一致的后果;3、必要的诉讼主体不参加诉讼,对诉讼的事实及责任难以查明、明辨。

据此,金某必须作为本案件的被告,至于当事人库某考虑金某是亲情关系,不愿意请求其赔偿,库某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不申请执行金某履行赔偿义务,法律是允许的。在诉讼程序上“遗漏”金某,或者故意回避,会造成案件难以审理。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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