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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 》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一次从某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假币,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一日,刘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几千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几千元用于消费。

【分歧】

在ATM机中存假币取真币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评析】

蔡振霄同志同意第二种意见。但笔者认为刘某仅构成使用假币罪,理由如下:

一、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货币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用假币来用于交易。刘某把假币存入ATM机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其银行卡存款的记录,符合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刘某银行卡的存款记录是刘某使用假币的后果,与刘某如用假币能当场换取了真币并无区别,刘某如用当场换取的真币再存取款,显然无人会认为构成犯罪。刘某用假币存入ATM机后,再到另一个ATM机中取款,只不过是时空转换了,换名话说,刘某异地取款只不过是使用假币而异地实现目的而已,也就是说,刘某异地取钱,只是提取使用假币违法所得,如别开其前面使用假币不谈,其在提取存款时,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根据事后不能罚的理论,刘某应只构成使用假币罪。

二、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刘某将假币存入ATM机,显然只是手段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银行卡上的存款记录,以便取出真钱,或者说刘某能够从ATM机上取出真钱(结果行为),其原因是因为刘某在ATM机内存入了假钱。因此,刘某存假钱,取真钱的两行为,如果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的话,也是构成牵连犯,也应当从一重处罚,而不应当构成两罪名而数罪并罚。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朱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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