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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律师:由于道路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13465726860)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道路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的许多单方事故中,当然除了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除外,有许多便是因为道路原因造成的。常见的就是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人身伤害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战胜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由于道路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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