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吴某是否具有村民资格
案情:
2004年3月11日,李某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建的住房一套作价6万元出卖给吴某。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李某购房款6万元,李某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吴某。2007年8月,吴某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户籍从市区迁入该村,但该房屋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0年6月因旧城改造该村被纳入拆迁规划,双方对房子权属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以吴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是否是该村村民,是否享有村民资格。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将户籍迁入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吴某的户籍迁入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吴某是该村村民。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虽将户籍迁入该村,但该村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因此吴某不是该村村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根据全国人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规程》、《村委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对“本村村民”作了专门规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户籍概念。专指具有农业户籍,生活在某一村庄,并与该村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本案中,吴某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户口虽迁至该村,但该村委会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与该村集体财务无任何联系,因此,吴某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本案中,吴某购买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房屋买卖不仅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亦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李某与吴某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法官提醒:城镇居民未经又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也不得购买农村住房,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作者: 徐辉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青浦区盈浦街道老城厢旧城区改建项目A5、A7地块项目评估公告
- 职工年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案,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公布
- 杨某某、丹东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完加盟费了但是没做还可以退吗?教你如何维权追回!
-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部门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作为认定经过林权确定程序
- 广东榕泰《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中兵红箭(000519)证券索赔法律专题:中兵红箭证券索赔法律攻略分析
-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