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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个人解析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110网律师

优化·扩充·完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个人解析


纵观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七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设立小额诉讼;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一、扩大了人民检察院监督范围,明确了监督的方式。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改为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更加有利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为其提供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检察院可以通过建议、抗诉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
二、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其也诉讼没有啥衔接。人民调解是当事人在其他人员的参与下达成的协议,应该作为一份合同,对于其违法者应运用实体法合同法来解决,而不是由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此次修改删除这条是符合我国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没有规定有执行力,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去执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去履行协议时,另外一方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去起诉,而此时的调解协议是作为一份合同的,在法院审判时,法院还得审理这份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可靠性。如果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原先的纠纷提起诉讼,并且这也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必须进行审理。毫无疑问,这种调解似乎又回到原点,回到原来的位置,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并且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审查,是实体法的内容,并不是程序法的内容。
三、对于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当事人是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去自由选择任何的法院。将原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三十四条合并成为第三十四条,而原先的三十四条是规定专属管辖,有利于条纹连贯性。
四、增加一处专属管辖作为二十六条,可能考虑到诉讼法的整体不能作太多的修改,只能添加一条弥补二十五条的缺失。
五、
六、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使得上级法院不能将本应该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毕竟下级法院的法官不具备审理本应由上级法院审理案件的素质,删除就使得上级法院不能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他人审判,加重下级法院的审判任务,防止上级法院利用此处规定将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七、增加第四款。之前如果出现第四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要求法官回避,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修改后,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成为法定回避。
八、增加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损坏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这种案件并不像刑事案件那样,侵害
九、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社会的发展导致新的事物产生,而法律是滞后的,如果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就必须做成相应的修改。电子数据作为时代发展的新事物,几乎成为我们生活交往中必须涉及的东西。银行的存款、信用卡、购物卡、学生的饭卡等内存储的信息,都是一种电子数据,倘若这些不能作为一种证据,必然导致许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起诉,或者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十、可以防止当事人提出主张而拖延时间举证而延缓诉讼的进程。
十一、将司法解释《证据规定》中的第五十四条提升为法律,对证人不能作证情形法定化。同时明确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问题,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方便,不必顾虑因出庭作证而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十二、对鉴定结论具体化,规定相应的申请鉴定、指定鉴定。
十三、增加一款,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的灭失。
十四、增加留置送达的确定方式。现实生活中,法院的文书送达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有些当事人故意躲避送达人,导致送达人无法将文书亲自送交给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找见证人作为留置送达的证人,但是生活中人们因为怕引火上身,没人愿意当见证人,所以必须使用新型的方式作为见证的方式。
十五、扩大送达的方式,方便法院送达和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
十六、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但是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没有具体的规定,将这几条的财产保全该为保全,意味着证据保全也得受这几条的规定。
十七、对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进行扩大,有利于当事人对当事人的不利行为进行财产保全。
十八、解决民事纠纷可以用诉讼和仲裁,但在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都有可能会遇到不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对于仲裁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且延长了采取保全后的起诉时间,更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十九、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二十、限定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解除的案件。
二十一、增加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一些纠纷解决的方式逃避债务所应追究的刑事责任,防止人们之间利用漏洞损害对方及其他人的利益。
二十二、将具备存储功能的单位扩大到有关单位,更加利益法院的执行活动。因为现实中,需要协助的单位并不仅限定于银行等存储单位,其余单位对法院的执行活动也应当协助。
二十三、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按照原先的处罚的金额进行处罚,与我国现在的经济水平不相符合,对违法者来说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作用,违法者可能不以为戒。
二十四、明确当事人的信息,有利于查清当事人情况以及联系当事人。
二十五、确定调解优先原则,不再是那几类限定的案件。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很多,但是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法律规定调解优先原则,利于法院依法办事进行调解。
二十六、规定起诉的受理与对特色情形的处理。
二十七、规定符合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不得不予受理,必须受理。
二十八、根据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指导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
二十九、增加证据的出示种类。
三十、规定判决书的内容。
三十一、明确裁定书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三十二、赋予公众的阅卷权,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之前阅卷权只有律师才享有,现在扩展到公众,让公众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三十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法院的同意,简化简易程序的审理的程序。
三十四、在审理和送达文书的过程中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利。
三十五、确定一审终审,是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民事纠纷都是诉讼标的额较少的案件,但是因为人们的权利保护意思增强了,人们为了面子,即便是标的额较少的案子,败诉了也会上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十六、规定上诉状的内容。
三十七、规定二审分情况进行处理,并且当事人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不服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
三十八、增加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特别程序。
三十九、对新增的两类特别程序案件作出规定。
四十、之前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现在规定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十一、删除为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四十二、规定再审期间,扩大了再审的范围。
四十三、增加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四十四、简化了再审程序中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程序。
四十五、增加了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控诉权,可以对同级的法院提出再审,不需再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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