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
发布日期:2011-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虽有合法采矿证,但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采取欺骗方式更改矿证主采矿种的非法采矿案。主采矿种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同的主采矿种其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权限也会不同。我国现有矿法对主采矿种的确定,尚缺少明确的定性、定量规定。实际行政管理中,采矿权登记的主采矿种以矿产资源的工业指标和其经济价值来确定。本案中硅石和钼钨都达到了工业指标,但硅石的经济价值与钼钨不可同日而语,钼钨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硅石,因而本案的主采矿种应是钼钨矿,而非硅石。
按照2003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属于未经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本案中的钼钨矿虽为共生矿,但主采矿种应定为经济价值较大的钼钨矿,而违法矿主实际也是按钼钨矿来开采和销售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案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且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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