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12)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使用外地机械设备,或支付设计费用等,但入账的租赁费、设计费发票基本是从收款方机构所在地开出的。
请问,设备租赁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否只能在其施工所在地?哪些发票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哪些在收款方所在地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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