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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内触电身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外来人口近千万,其中大部分人靠寄身出租房才在京城有了一个落脚之地。强劲的需求催生出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这其中既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豪华公寓,也不乏条件简陋、面积狭促的“蜗居”。作为出租人来讲,如何让房子挣取更多的房租是最关心的头等问题,至于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却不甚了解。可实际上,出租房屋引发的争议,特别是由安全事故所导致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房屋出租人始料未及的结果。
[案情]

孙某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二人租住了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王某所有的出租房。同年6月14日晚,张某在出租房内浴室洗澡时,拿下挂在墙上的喷头进行淋浴时触电死亡。原告孙某认为,王某系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提供给租户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造成租房人员的人身伤亡。现因王某和热水器生产厂家的过错,致使张成邦触电身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故将王某和电热水器的生产厂家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餐费、殡葬用品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7.9万余元。

[审理情况]

被告王某认为,洗澡的热水器使用时间已经有几个月,应不是由该热水器本身缺陷造成的死者死亡,死者触电原因不明,只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人道补偿。

被告青岛某公司认为,热水器是从二手市场购买的,经过了私自改装和拼装;且该热水器的生产日期为2000年1月,已超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应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及死者张某使用,应当保证屋内设施符合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张某在被告王某所提供的出租屋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被告王某未能尽到提供安全设施的义务,故而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某公司作为热水器的生产厂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但该公司未能证明其所生产的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其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将此案作为共同诉讼一并处理,判决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共计60.1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因其产品致受害人死亡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因对其出租房屋附属设施的安全性未尽到保障义务,理应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而青岛某公司未能提供对热水器进行鉴定的机构,亦未能证明其所生产的热水器不存在质量问题,基于产品生产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在理论上,二被告承担的叫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然,无论多少金钱都已经无法换回一个逝去的生命。作为房屋的出租人王某来说他一定没有想到,为了每年4000多元的房租,竟然要承担几十万元的赔偿责任。或许王某觉得不公平,觉得自己获得的利益与承担的责任并不对等。但是,法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王某不是一心只为了赚钱,哪怕稍微再多花点钱从正规渠道购买一台合格的产品,那么这场惨剧都应该不会发生。通过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的出租房业主们,只有重视出租房屋及各项设施的安全和维护,才能让房子踏踏实实挣来放心钱。

作者: 高智力 徐威亚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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