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中,为务实性处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有关事实承揽关系而创设的一项保障性制度。其主要是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情形下,对付出了大量技术、资金、劳务等投资要素的实际施工人之合理利益关切而设立的一项保护性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合法的“施工人”主体,一般是指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等。
但“实际施工人”却是来源于“无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中的承包人。工程实务中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虽然有资质,但其等级较低不具有投标或承揽、施工资格的企业;多数情形下甚至是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主体,只是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所组建的临时施工队。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者虽然初验不合格但经发包方主张“修复权”后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质量修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以造价鉴定为基数据实结算,从而获得合法的支付请求权。
对“实际施工人”合理利益的保护机制在《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制度时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应明确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应先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原承包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原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第二款是特殊情况。即在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情形下,在程序上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此时,法院有权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存在次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以其与原发包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而要求发包方承担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责任的纠纷情形,实际施工人的目的是以此来规避原承包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风险。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全面实际履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由,也即双方并未直接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其分包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应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涉诉。
特殊情形是,只有在次承包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且次承包人在事实上已取代了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与原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应当准许次承包人以原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原发包方在承担支付责任后有权向原承包方追偿。
由于涉及到对农民工合理利益的保护问题,“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重视。
【作者简介】
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说我旷工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实际原因是 1个回答0
- 请问一下,我请的工人因在施工中因自身保护不当造成的事故,医药费是 2个回答0
- 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土方工程量比实际施工中土方工程量小,我多 1个回答15
- 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与法律保护的界定 1个回答0
- 合同与实际楼层不符 1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杭州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重庆渝中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辽宁大连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