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等人诉四川***石化装备责任有限公司如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熊**,邛崃市人。(系熊*之父亲)
原告:卓**,邛崃市人。(系熊*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福松
原告:郑*,邛崃市人,暂住什邡市。
原告:熊某某,(系熊*之子)
委托代理人:姜启林
被告:四川***石化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熊**,原告:卓**,郑*,熊某某诉四川***石化装备责任有限公司如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献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09年5月1日,因原告租住的房屋泄露天然气,遇房间内点着的蚊香火星后发生燃烧,导致原告熊*,郑*,熊某某一家三口不同程度受伤的火灾事故。2009年5月21日,什邡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2009)第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的成因为被告所有的管道使用超过20年为进行安全评估和维护而导致的该事故。原告熊*,郑*,熊某某受伤后于当日送往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治疗于同年7月15日出院,经诊断原告熊*为全身多处50%Ⅱ-Ⅲ烧伤,原告郑*全身多处15%Ⅱ-Ⅲ烧伤,原告熊*的伤情经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级伤残,原告郑*的伤情经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拾级伤残。现三原告抗疤痕手术治疗即后续治疗费用。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均以向总公司汇报为由而未果。为此,原告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共计615868.07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5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四川***石化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熊*,熊**,原告:卓**,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共计665625.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00元后,实际尚应支付615625.00元.
二、 本案受理费减收为498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09年11月23日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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