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孙侨蔓诉赵国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孙侨蔓诉赵国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民一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侨蔓,女,汉族,1970年2月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1号院5号楼1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明,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住济源市轵城镇岭头村。
原审被告:姬玉波,男,汉族,现年28岁,住山西省高平市康乐小区6号楼1单元501室。
上诉人孙侨蔓因与被上诉人赵国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孙侨蔓上诉称:本案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已经调解结案,在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不应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应以一般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即应由郑州市或山西省有关法院管辖。
赵国明答辩称,本案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作为事故发生地的济源市人民法院完全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国明诉请的人身损害赔偿,系由交通事故所提起,故该案应定性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济源市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并不能改变本案的性质。因此,孙侨蔓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万增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桑连喜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波
相关法律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个回答0
- 范国彬与周娣、刘国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0个回答0
- 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8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我是次要责任要不要请律师啊,急,急.!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肇事罪分析
- 永悦科技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正威新材最新索赔公告,收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百利科技最新索赔消息,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是不是民间借贷不能完全看转账记录
- 药品管理渎职罪的内涵、特点、成因及防范措施
- 对方恶意拖欠债务应该怎么维权?
- 数据合规对数据资产入表全流程的核心重要性
- 律师数据团队成数据交易所服务商鼎力为数据资产化保驾护航
- 哈尔滨成立数据发展集团加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首笔数据资产融资落地
- 辽宁省首笔数据资产落地及沈阳数据资产登记中心成立
-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 遗产继承纠纷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ST恒*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赔征集中
-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