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7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某某诉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问题】
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当事人一方因继承而来的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该部分房产尚未与他人的财产分割开来,故不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不能确定该房屋产权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无法对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待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解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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