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诉鲜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若夫妻双方就该房产归属未达成协议,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勇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若不能达成房产处理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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