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黄某诉姜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婚前由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房款,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应如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裁判要点】
婚前由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房款,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人民法院在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前提下,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之增值部分妥为判决。确定财产增值补偿款的参考标准一般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