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6 (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某某诉胡某某财产分割案
【问题】
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案外人是否有权参与分割?
【裁判要点】
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共同行为,以自然人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分配,没有约定则按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和债务平均分配。在此期间,案外人对同居双方购买财产所作的出资,应认定为同居双方共同债务,不能作为共有人参与分配。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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