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南诉何某某、何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问题】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裁判要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年10月第1版 2011年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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