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调解制度 规范调解程序 增强调解效果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尤其是2009年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几十年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
2009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各级政法部门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刚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用更大的劲头抓紧抓好,努力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新路子。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要深入学习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建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工夫,努力化解社会矛盾。2010年3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大会上,王胜俊院长指出:“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在这次‘两会’上,代表和委员对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给予高度评价。我们要着眼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坚持、完善、发展这一工作原则。”2010年4月,王胜俊院长在福建调研时强调,人民法院要更加积极地回应群众关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效果,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全面发展,经院领导批准,我室起草了《若干意见》。
问:请谈谈《若干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经院领导批准,我室牵头成立了由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派员参加的研究小组,书面征求了地方法院的意见,起草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在哈尔滨和海口召开了全国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论证。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进一步摸清了全国各级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基本情况。成效方面:一是调解理念有所提升,调解意识有所增强。2009年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召开以来,全国法院对调解规律和审判职能的认识不断深化,“重判轻调”等观念有所扭转,“调解优先”理念逐步树立,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调解意识普遍增强;二是调解制度有所创新,调解机制有所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调解程序和制度,全面加强调解机制建设,进一步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调解能力逐步提高,调解经验不断涌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本地和本院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法官调解能力,推广调解经验和调解方法。如江苏高院总结推行的“五心”调解法,特别是以“情法辉映、曲直可鉴”为精髓的陈燕萍工作法,更是调解工作的典范;四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地方各级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坚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推动机制建设,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一些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差距。“重判轻调”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三是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四是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够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五是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够强、调解水平不够高,调解效果不够好;六是调解机制不够完善,调解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备,调解工作不够规范;七是由于诉讼费用、审限压力等原因导致有的法院和法官不愿做调解工作;加之调解与经济效益有矛盾导致律师对调解工作不积极、不支持;八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法官调解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九是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不高;十是人民法院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中的司法引导和保障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相互衔接以及如何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小组对《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七易其稿。可以说,《若干意见》反映了各级法院的努力探索,集中了各级法院的集体智慧。
问:《若干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若干意见》共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若干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若干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问:《若干意见》如何处理与最高法院以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之间的关系?
答:自2003年以来,我院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指导意见,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作出了规定。《若干意见》与我院以前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意见之间的关系是:我院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中,经过多年来审判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若干意见》出台后照样适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若干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新规定,是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须按照《若干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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