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求的正义
发布日期:2012-01-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正义;奉献;标准;表现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正义的法理学意义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法律的根本功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也就是价值关系。一部好的法律首先要符合正义的要求与标准。只有一部符合正义要求和标准的良法,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妥善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各种利益,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个体自由而全面的成长。反之,就会起反作用。
二、正义的产生与涵义
正义的产生。正义属于价值的范畴,价值产生于奉献。价值可以分为社会价值与个体自我价值。实践是对价值的实现,奉献是对正义的实现。包括正义在内的人类社会价值都产生于奉献,来源于劳动实践。
关于什么是正义,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大师、学者们从各自的角度与立场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解释。
正义的基本涵义有三种:1. 正确的, 2. 公正的、正当的道理, 3. 公道的、有利于人民的、有利于社会的。
笔者认为正义即正确性,正确性的根本标准是-----是否有利于人类的延续与发展、是否有利于个体自由而全面的成长。正义还有一些具体标准,例如公平、公正、平等、自由、效益、效率等,这些标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述形式。实现正义必须尊重人性,无私奉献,这是正义实践过程中的两项重要标准。
三、正义的具体表现
1、尊重人性是正义的(人性包括个性与群性,个性与群性在价值上是平等的),尊重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是正义的。
2、奉献是正义的,回报奉献是正义的(奉献者有权利要求回报,受益者有义务回报)。
3、当个体幼小、生病、年老体弱的时候,国家给予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是正义的,公民依法纳税、服兵役是正义的;在国家、集体危难时刻,挺身而出是正义的,选择有能力者解决危机是正义的,通过公正的程序选择有能力解决危机的人才是正义的。
4、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的时候,利己的就是正义的;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选择有利于社会的是正义的。
5、当某甲与某乙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选择利他的一方是正义的;当某甲与某乙的利益相冲突,需要第三方裁决的时候,符合社会利益的一方是正义的,符合社会利益的裁决是正义的。
【作者简介】
于志葵,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广西灵川县法制办副主任;于小书,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民商法系11东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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