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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个人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婚姻风险
    民营企业家要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呢?律师认为应该从七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
   第二、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哪些是共有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第三、完善财产登记制度,让夫妻双方做到心中有数,在发生财产纠纷时法院也能有所依据,如海远公司的经营效益如何、是否真像黄华所讲的巨额亏损等,对这些情况进行取证,已超出了律师的能力范围;
   第四、要界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这在家族企业中更为重要;
   第五、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对这种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第六、资产与债务要明确,比如在本案当中如果真的像被告所说的那些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那就根本谈不上财产的分割问题,相反,应该是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第七、财产的担保、抵押、借贷等法律关系要理清楚,免得一旦出现危机时而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化。
   最后要强调的是,企业家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二)股权继承风险
   1、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股权继承问题,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的范围中未明确规定股权。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在立法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公民个人,因此在法律上还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尽管后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这个中介来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条例诞生在《继承法》颁布四年之后,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公司法》虽然出台于早有股权的90年代,然而其在于规定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并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虽然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出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无法适用于股权继承问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罕见有股权继承的规定,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规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否为遗嘱继承、遗嘱执行情况的说明等。”由此推断,股权继承已为管理机关所承认,遗憾的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也没有阐明股权如何继承。
   2、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继承的构想:
   由于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组织系统和运作体系是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经营状况与股东的出资以及股东个人的管理水平、素质乃至与其他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由此看来,如果让继承人以直接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的方式继承股权,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也难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对此,笔者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构想: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所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首先,由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该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依法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得以完成。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含了股东的人格权及其对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属性,而基于其以财产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性质,股权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进行继承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至于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并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之后,可能因个人的经营能力、观念以及与其他股东的信任感等因素产生的一些新问题,也应该可以在现行的《公司法》等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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