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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发布日期:2012-01-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出资人往往要选择合作股东,要签订出资协议书,设立过程中经常性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东的实力和信誉风险。很多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没有认真考虑过合作股东的实力和信誉。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便出现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或无法持续经营,导致公司短命。防范:在设立公司前,对公司的经营风险作充分预测,并设定可能承担亏损的限度及对策;尽量选择实力和信誉好(信誉是主要的)的合作股东。
 二,公司设立协议风险。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费用承担等。设立协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少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设想将来公司如何盈利,很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少出资人之间甚至没有书面的设立协议。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必然会导致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而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一旦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期结果相悖的情况时,这种潜在的风险就可能爆发,从而导致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和诉讼。防范:签订完备的公司设立协议。
 2,  缺少保密条款。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信息都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这些信息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难以估量。所以保密条款的设定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第一可以避免股东利用公司信息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第二可以为泄密者设定较高的违约责任,以防范风险产生。
 3,  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协议来约束股东滥用公司经营信息和竞业禁止。是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
      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的销售和服务。在经营的过程中,甲负责市开拓和销售,乙负责收款和公司日常管理。1年后甲与其妻子成立了B公司,从事工程机械售后服务,主要是配件销售和服务。因甲在A公司有很多客户信息,所以甲大肆向客户介绍B公司服务的优越性,并使得B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而A公司的服务利润一落千丈。
      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其他股东看来都是非常头疼的事情。为了解决这一头疼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在设立协议中将竞业禁止写在协议中,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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