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