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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辩护(1):职业道德与良心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4月08日

    几年前,我承接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最终被告人保住了命。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对我千恩万谢,可我就是高兴不起来。

    事情是这样的:(对不起,因本案特殊,不便细写)被告人本人及同行人员因故住在了同一个宾馆,同一间屋中。第二天早上,宾馆服务人员发现其中一人身上多处伤痕死了,房间里的床上、地上、墙上都有血迹。另一人身上有一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通过会见被告,查阅卷宗,被告人的供述对其本人有利,卷宗材料,也无法推翻被告人本人的说法。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却发现了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致命的情节,这一情节足够推翻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所有情节,依法很可能判处死刑。而这一情节其他人都没有发现。

    我和被告人家人进行了分析,他们也非常同意我的意见。

    既然被告人不相让作为律师的我知道,我也没有向他本人挑明。

    开庭时,又冒出了一位辩护律师,当时我很纳闷。一打听,原来是被告人本人自己请的律师,家里人不知道。上午开庭了,早晨一早会见了一下被告人,便匆匆上庭。

    庭审过程中,另一位辩护人就他认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发问,当问到第二个问题时,我就不让他问了,因为问多了,会引起其他在场人员的主意,发现那一个对被告人非常不利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及开庭后,受害人家属及代理律师,提出了数十个疑点,来推翻被告人自己的说法,后来又开了一次庭。但是,所有人都没有发现真正的问题。

    案件宣判后,我去会见被告人。我向他提出了这个关键的问题,他也不承认,进行辩解。第一种辩解,我给他驳回;第二种辩解,我给他驳回;一共有六种辩解法,我都一一给驳回,最后,他最终承认了我的分析是对的,并和我认错:不该不相信我,另请的律师差一点误事等等。

    当时我的性情很复杂。我宁可相信我的分析是错的,我非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说服我。那样,我既能对得起一个律师的职责,对得起律师的职业道德,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而现在,总觉得对不起自己的良心,更对不起受害人。

    我想了很长时间。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些是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律师的角色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材料反映的事实;

    四是: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是律师的义务。除了被告人“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没有义务反映对被告人不利的情节。

    最终,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严格依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对的。

    作为一个人,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对不起受害人;作为一个律师,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对得起当事人。

                                        王同生

                         2008年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中方成员

                             淄 博 市 十 名 优 秀 律 师 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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