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书
发布日期:2012-03-14 作者:110网律师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于2008年10月份至今在湖南长沙地区、山东济南地区独立投资【000000】连锁店。甲方为减轻工作强度、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特与乙方共谋发展、共同经营。为此,通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各方本着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甲方现有四个店面,分别是:长沙000、长沙000、0000
000、00000。店面工商注册详细信息见合同附件。
第二、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甲乙合伙主要经营【000000000000000000】;本协议签署后,在
把现有的四个店面发展壮大的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时开发新店。
第三、 合伙期限
经甲乙协商,合作期限暂定 年 ,从2012年3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合作顺利、愉快,双方可以重新签署本合同。
第四、 出资金额、比例、 方式、期限
(1)、乙方以个人劳务和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作为出资,购买甲方现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固定资产(即货物、店面、装修等)的 23% 的份额。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甲方。
(3)、若将来发展新店面,甲方按77%出资,乙方按23%出资,工商注册登记在甲方名下,各方权利义务遵照此协议。
(4)、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双方根据盈利状况协商确定,甲方两人每月劳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乙方每月劳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每年提取纯利润的20%作为双方合作的发展基金,剩余利润甲乙双方按有形投资比例分配,即甲方77%,乙方23%.
(3)、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甲乙双方按有形投资比例承担,即甲方77%,乙方23%.
(4)、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事业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要做到合理使用、登记入账,每三个月核算一次。每期的工资支付、利润分配或者亏损承担都须登记备案。
第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点: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⑥乙方退伙,仅清算有形资产,按有形资产总额的23%予以分配的;对共同新发展的店面的转让费以当初实际投入的费用计算;对于签署本协议之时已有店面的转让费乙方无权分配。
(3)、出资的转让: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转让自己的出资,合伙另一方拥有优先购买权。若另一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第七、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甲方000000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重大人事变动的决定权;⑥各合伙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拥有一票否决权。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与执行;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禁止行为(义务)
(1)、禁止乙方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和再加入其他合伙,乙方必须全职执行合伙经营的事务;
(2)、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事业的活动;
(3)、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以合伙经营的事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
(4)、合伙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必须区分,不得混淆;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事业中的任何权利;
(5)、合伙人任何一方私自转让其份额,未经另一方合伙人同意,转让无效,应按退伙处理。
第九、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各方不愿继续合伙;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终止应予清算,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可不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有形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欠缴的部分按10%的年利率给甲方算利息。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事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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