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城镇经商遭损害 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获支持
2006年12月18日,广西横县法院对一件农民李某在城镇经商时遭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蒋某等五人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某饮料厂赔偿原告蒋某等五人各项损失207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黄某是被告某饮料厂雇佣的司机。2006年6月29日14时,被告黄某驾驶被告某饮料厂的桂A32611轻型厢式货车装载饮料运至横县陶圩镇,收货方是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受害人李某在引领被告黄某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卸货完毕后,被告黄某开车起步时车辆后溜,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是夫妻关系,自1997年起在横县陶圩镇陶圩街从事个体商业经营,至事故发生时,原告蒋某和受害人李某一家长期定居在横县陶圩镇。原告蒋某等五人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78340元、丧葬费7728元、抚养(赡养)费29586.38元、误工费219.87元,合计215874.25元。被告某饮料厂已赔偿丧葬费7800元,尚应赔偿208074.25元。除此以外,原告蒋某等五人还认为,面对亲人突然离去的痛苦,整个家庭沉浸在无比悲痛之中,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原告蒋某等五人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7530元(不含已赔偿的丧葬费7800元)。
横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程序合法、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受害人李某因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黄某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告黄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受害人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应由被告某饮料厂全部承担。被告某饮料厂为肇事车辆向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按合同约定,不属本案的调整范围,本案不作调整。由于原告蒋某与受害人李某是夫妻关系,他们以蒋子明的名义于1997年起领取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夫妻同时从事个体工商商业活动,受害人李某又是在接收货物完毕后,被告黄某所驾车辆后溜才使受害人李某受伤致死,故受害人李某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且原告蒋某一家长期在横县陶圩镇居住,有固定住所;受害人李某的母亲则在南宁市长期居住,是非农业户口,故原告蒋某等五人因受害人李某死亡所遭受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收入计算。
据此,横县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 外地人农民在北京被他人误伤造成伤残,69岁,无工作,无暂住证,能按北京 1个回答0
- 请求,关于交通事故农村跟城镇的赔偿标准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界定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 8个回答0
- 农村公办退休教师赔偿标准是按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2个回答0
- 修高速公路占用农民耕地赔偿标准 2个回答20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