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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看达芬奇家具公司造假事件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检察日报
【摘要】自达芬奇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家具被媒体曝光之后,国人为之震惊,纷纷发表评论,谴责达芬奇公司这一行为。这一方面表现了社会诚信机制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又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
【关键词】达芬奇;造假事件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自达芬奇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家具被媒体曝光之后,国人为之震惊,纷纷发表评论,谴责达芬奇公司这一行为。这一方面表现了社会诚信机制出现了问题,另一方面又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在我看来,这是一桩企业违法、相关部门疏于监管、制度运行尚有缺陷而导致的一场本可以避免的事件。现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本事件的发生和善后处理谈一点看法。

  为什么会出现达芬奇公司造假事件?

  在本事件中,达芬奇公司的违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反了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作出了关于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的规定,而达芬奇公司明知其所销售的某些产品的产地是中国而仍然标注为意大利生产,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是违反了生产经营者的服务表示必须真实的义务。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宣传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达芬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把一些在中国生产的家具宣传为意大利生产,把混合材质家具宣传为全木家具,实为虚假宣传。三是违反了价格法按质论价原则的规定。有关价格法规定,标价签、价目表所表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质地、价格等内容应与实际相符,而达芬奇公司出售的一些高档家具之价格是建立在产地在意大利、材质为全木的基础之上的,这明显构成了价格欺诈。

  达芬奇公司造假之所以能够“一路顺风”,从国门走出又从国门走进无不暴露出我国质检、海关和工商等部门在对进口高档产品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疏漏。首先,达芬奇公司的一些家具是委托东莞、浙江等企业加工的,对这样的高档商品,当地质检部门为了对消费者负责,在生产环节就应当主动作为,对其产地标志进行核实,如是,其问题是不难发现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相关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还可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如果海关未依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就发放了进口证书,显然是一种失职行为。再次,在流通环节工商部门也未能对达芬奇产品标注的原产地以及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致使对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误导。

  可见,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监管环节把好了关,问题都是可以被发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二:一是对产品质量有监督义务的政府部门未能认真履行其监管义务。其实2007年国家质检部门就明确规定要对进口家具实施检验检疫。二是过于相信进口产品的质量,因而放松了监管,致使未能将达芬奇产品纳入抽查范围,因而使该产品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

  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严密的防范和处理机制

  据现在看到的信息,类似达芬奇造假事件在其他行业也屡有发生,如果不加严密防范,将会迅速演化成一种社会公害,动摇社会诚信体系,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当以达芬奇事件为戒,构筑起一套严密地防范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其中重点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大力培育生产经营者守法观念。从本事件的起因来看,在很大程度上要么是达芬奇公司不知法律的规定,要么知道法律规定而不去认真执行。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法律是不原谅无知的,这就决定了生产经营者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知道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否则就很容易触动法律的禁区,当然,守法意识的树立不能仅仅靠灌输,重要的是要靠经营者的“守法自觉”。要反复强调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必须懂得违法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同时要使他们知道,即使是一个辉煌腾达的企业也可能因一次违法而毁于一旦。

  二是加强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意识的培养。产品质量监督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而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果政府疏于监督,其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宏观的,甚至是难以挽回的。

  三是认真实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进出口商品检查检验制度。透过达芬奇造假事件不难看出,对这三个环节的监督都存在缺失,需要完善。

  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以自愿或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要求,委托认证。这里的问题是,对那些不愿意委托认证或者不属于强制认证的,监督机关又如何作为的问题,我倾向于认为像达芬奇这样的高档、高价产品质量监督机关应该劝其委托认证。

  其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重点是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里仍然存在一个何以认定是上述类型产品的问题,这就需要质量监督部门认真作出判断。现在的问题是,在已公开的质量抽查信息中并未显示达芬奇受到过抽查。在我看来,类似达芬奇这样的进口产品应当纳入抽查范围,只有这样假冒伪劣进口产品才有可能被发现。

  最后,尽管2007年质检总局就明确规定对进口家具必须实行检验检疫,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认真实行。这又涉及一个对怠于执法的失职处理问题。

  对已经暴露出的造假事件要进行及时的跟踪检查和处理

  鉴于我国过去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到揭露为止”以致引起群众不满的现象,今后凡是已经暴露的造假事件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乘胜追击,使问题水落石出,使造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跟踪检查主要是要责令违法主体进行自查,但是,监管部门也应当主动清查。对达芬奇公司造假案件的处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还是通过仲裁解决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权衡。本案件中的受害者可能是大面积的,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达芬奇公司难以招架,我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双方协商,由达芬奇公司主动承担责任,如实行“三包”、主动赔偿等,有错必改,不仅不会继续损害达芬奇公司的形象,反而有助于改变其形象。




【作者简介】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国家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学术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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