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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53万借款进行虚假诉讼 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发布日期:2012-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典型成功案例系列之---虚假民间借贷
   编造53万借款进行虚假诉讼  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黄成业律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原告起诉称:2008年4月被告一(男)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业务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同年8月被告一因发展业务需要资金,再次原告借款350000元,两次共计530000元。同年8月原告与被告一就借款事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于2010年6月前还款,如逾期不还,自愿将其位于南宁市明秀路××号房归原告所有,过户手续由被告一支付。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付未果。借款期间,被告二(女)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要求法院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30000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二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询问了当事人、收集了证据材料,和当事人一起参加了开庭审理,原告只有其代理律师出庭,被告一缺席也无代理人也不作任何回应。原告本人与被告一本人,为了避免露出马脚,整个诉讼过程均未出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和《协议书》是否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本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二与被告一于2002年10结婚。双方都有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比较宽裕,所以于2004年3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座落于南宁市明秀路××号房,首付五万多元,贷款两拾万元。贷款按揭都能按期如数支付,并没有拖欠贷款的情况,并不存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更不存在需要借大笔钱来维持生活开支。
      二、被告二与被告一婚姻存续期间,都是生活在一起的,但是被告二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被告一并没有向被告二提过有本案借款的情况,被告二也没有见到被告一在业务上做过大笔的投资生意。
      三、被告一于2009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二离婚,离婚诉状只字不提本案的债务,一审两次开庭审理也没有提到有本案的债务,被告一提起离婚上诉状以及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一均没有提到本案的债务。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真有这么一笔那么大的债务,被告一在离婚诉讼的时候为何不提及?这明显违背常理,这足以说明本案债务是在离婚案结束后伪造的。
      四、依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桂公明司鉴文字(2011)第128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两张《借条》、《协议书》中标称的日期与文书形成时间均不相符。这一事实能够证明原告方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虚假的,两张《借条》、《协议书》也是伪造的。
      五、这两笔债务,原告均无相应证明借款项的来源、付款方式、交款地点是否有证人在场等证据来佐证。被告一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说明了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借款是原告与被告一恶意串通,虚构的。
      六、本案的事实真相是:被告一向法院起诉被告二要求离婚,一审、二审始终主张争要房子,整个诉讼过程都没有提到有本案的债务。在法院判决房子归被告二所有后,被告一为了达到非法侵吞被告二房产的目的,就与原告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伪造出两张总共53万元的借条(房子的评估价正好是53万多元),进行虚假诉讼。
      综上,本案债务是虚构的,原告诉称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原告与被告一(两人系好朋友关系)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故意伪造证据、进行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和伪造证据罪,为了维护被告二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二方的抗辩理由充分,同时认可司法鉴定结论,于2011年9月10日作出(2010)西民一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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