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2 作者:徐涛律师
2003年8月,被告通过某中介公司以人民币468000元的价格,将原告所购之房的使用权另行售与第三人夏兰芬。夏兰芬支付全额价款后于2003年8月20日入住,并于2004年10月将户口迁入该址。2006年6月,因原告连续三个月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向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及该行所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06年7月5日,法院做出裁定,对原告所购买的位于本市X号院11层1107号楼房一套进行诉讼保全,在保全期间,上述房屋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2006年8月,原告发现第三人夏兰芬入住上述房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第三人将房屋腾退并迁出户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判
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基本认可,但辩称,因房屋已被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无法履行交房义务。
第三人夏兰芬述称,2003年8月,我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取得了房屋使用权;我一直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并不清楚房屋产权情况。现在,我们一家三口都在这居住,无法给原告腾房。第三人并向法院提供了其于2003年8月20日向某中介公司交付人民币468000元的收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和收费单,证明其于2003年8月向被告购买本案原告已购之房的使用权,同时一直交纳物业费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交付其所购买之房,理由正当。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即居住原告所购之房,没有合法依据,故第三人应无条件将原告所购之房腾出。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第三人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告所购房屋腾空,并由被告将该房交与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7月维持原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商品房未按期交付,开发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5个回答10
- 二手房逾期放贷款,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么? 1个回答5
- 关于商品房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怎么算? 4个回答20
- 商品房交付违约 1个回答0
- 商品房擅自铺楼梯有人摔倒需要承担责任吗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