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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次级社区矫正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及对象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 2003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仅包括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方式。《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及主体的职责、被矫正人的权利和义务、移转手续、矫正方式、对被矫正人表现考察评价的后果、矫正经费的保障等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之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形一般称为“相对不起诉”,即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此外,我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社区矫正”其实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被不起诉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所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的人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实践中,为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及“两扩大、两减少”的工作要求,积极消除和化解社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逐步加大了刑事和解工作力度,被作相对不起诉的对象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近三年来数据为例,2009年作出相对不起诉41人,2010年52人,2011年71人。涉嫌罪名多为交通肇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赌博等。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免除刑罚的判决后,司法程序便告终结。这部分被不起诉和免除刑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往往具有一定的犯罪意识和比较严重的行为恶习,如果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很可能会重新犯罪。因此,有必要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点,参照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建立一种新的工作机制(我们称之为“次级社区矫正”),着力对被不起诉和免除刑罚的人尤其是青少年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成功回归社会。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诉”和“绝对不诉”的人,因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在此列(以下所称不诉对象均指“相对不起诉”情形)。

  三、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2011年8月以来,我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了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着力对被不起诉人尤其是青少年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正,帮助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成功回归社会。目前,我院共对58名本辖区内的不起诉对象开展了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对被不起诉人实行次级社区矫正,扩大了跟踪帮教工作范围,将帮教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教育挽救工作方法上走出了一条新路,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空白,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借助社区矫正工作平台,针对存在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被不起诉人进行心理和行为矫治,实施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赫山区检察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次级社区矫正工作:

  1、以规章制度为依据,规范工作程序。一是建立完善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遵循高效便捷、保障人权的原则,制定《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次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办事机构。二是明确次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方案》确定将2010年7月以来我院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不起诉人纳入次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三是规范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对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审查认为符合次级社区矫正条件的,提出建议和方案,经检察长批准后启动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程序。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每名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检察官进行一对一帮教。四是与当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当地司法所)联系,将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资料、法律文书等交付登记。

  2、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明确工作方式。一是建立谈心制度。对不诉对象宣布不起诉决定前,承办人必须与其深入交谈,进行心理沟通,开展法制教育,化解其产生不良心理和行为的症结,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被不起诉人必须出具“悔过书”,促使其真诚悔过。二是以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为依托,落实跟踪帮教措施。对于作出不诉决定的,公诉部门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至其所在地司法所、社区、学校、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并签订矫正协议,落实好帮教措施。依托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充分利用其所在学校或社区、村委会等便于帮助矫正对象的优势,和案件承办人共同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辅导和考察等工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跟踪帮教措施。三是定期回访考察。承办人不定期与次级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电话联系,掌握其思想动态。由院领导带队,分别按照次级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组织案件承办人每年对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回访考察。考察采取询问派出所、社区村组、矫正对象近亲属等方式,并由当地基层组织对矫正对象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评定。回访考察时,通过与矫正对象谈话了解其工作、生产生活状况,进行教育、辅导,帮助解决生产生活难题,并制作《回访考察谈话记录》,做到内容详细、记录完整。通过回访考察,切实了解被考察人的生活、工作、思想等实际情况及社会效果。李某(高三学生)因口角将一同学打成轻伤,我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李某启动了次级社区矫正程序。根据李某系在校学生的特点,案件承办人与学校团委的辅导老师一起多次到学校向李某讲解法律知识,帮助其化解心理压力,鼓励李某正确对待挫折和错误,在多方的教育帮助下,李某投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并已较好成绩顺利考取大学。

  3、以多元形式为载体,确保矫正效果。我院根据次级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进行思想交流、定期回访、提供咨询服务、实施心理干预、组织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参与社区义工服务等帮教措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改正不良行为。同时,在矫正工作中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1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因家境困难交不起学费,偶然发现室友张某的存折掉在地上,遂产生了偷钱交学费的想法。黄某将存折盗走并于次日到信用社取走存款9000元(存折内有存款11000元)用于交纳所欠学费。该院考虑其系在校大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只盗走被害人存折内9000元用于交所欠学费,系初犯、偶犯,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审结了,但帮教工作没有结束,我院安排案件承办人走访他们的学校,了解其在校情况、平时表现、心理状态等,针对其具体情况,督促其学习法律知识,带领其参加社会公益劳动,邀请心理学专家对其进行心理咨询疏导等。在我院的帮助下,黄已回归校园,开始了新的生活。

  四、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运行障碍及对策

  在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下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权责难以明确。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走入正轨,我院试行的次级社区矫正主要是借助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为依托开展工作。与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社区矫正不同的是,次级社区矫正本身并不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是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该项工作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规定,实践操作中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与有关基层实务单位进行直接联系和协调。因为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和约束,一些地方和单位将之视为“额外工作”不愿配合或是勉强为之,其实际工作效果难以有效发挥。也是由于这个原因,目前我院仅将本辖区内的不诉对象纳入次级社区矫正范围,对在我区犯罪被作出不诉的外地人员没有实行异地委托管理,这部分人员回归社会后缺乏有效跟踪管理,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基层组织力量相对薄弱,难以承载次级社区矫正的重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以户籍为纽带的社会管理模式遇到极大挑战,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遇到较大困难,一定程度存在人员结构老化、组织痪散无力、群众工作难以开展的倾向,对次级社区矫正对象难以开展有效的恢复矫治和社会干预,致使次级社区矫正目的落空。

  3、基层司法所职能繁杂,社区矫正力量相对薄弱,次级社区矫正更难有效开展。当前,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法律服务所从业和社区矫正等诸多职能,工作面广量大,人员紧缺矛盾突出,也没有从事过监管、教育工作,其业务素质不能很好适应(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不多,次级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登记造册、发放法制宣传材料上,实际效果也不是太理想。

  我们应当认识到,社区矫正目前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次级社区矫正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借助和依托社区矫正平台开展工作,尽管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在犯罪预防矫治方面所蕴含人文价值、社会效应和优势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对该项工作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缺陷进行弥合,努力探索一条符合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点的次级社区矫正之路。

  (一)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形成轻微刑事犯罪次级社区矫正合力

  次级社区矫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涉及到司法、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职能部门,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配合,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对被不起诉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矫正给予充分的重视,将次级社区矫正纳入现有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并站在系统社会工程全局统筹的角度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方才能够充分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最大限度的形成矫正合力。

  (二)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为轻微刑事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矫正体系,对轻微刑事犯罪实施预防和矫治,必须通过相应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安排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次级社区矫正活动,对次级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监督措施、保障体系、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轻微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次级社区矫正提供操作规范,并从制度层面解决异地委托矫正和管理问题。

  (三)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借助社区矫正平台,构建次级社区矫正立体网络

  通过强化责任、业务培训等举措,提高基层社区矫正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矫正工作的需求。同时,努力扩大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面,制定各种鼓励、奖励政策,吸引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参与次级社区矫正工作,让那些精通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专业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大学生加入到矫正工作队伍中来,构建起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公安、检察、教育、劳动保障等其他职能单位配合,社会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的立体矫正网络。

  (四)拓展次级社区矫正活动载体,帮助轻微刑事犯罪人员早日融入社会

  通过开展咨询服务、实施心理干预、组织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参与社区义工服务、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的社区矫正活动,从行为和心理上对轻微刑事犯罪人员实施矫治。通过劳动保障、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的参与,畅通矫正对象的就业、就读升学渠道,帮助矫正对象解决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方面遇到的困难,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谋生能力,促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作者简介】
曾炎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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