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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110网律师
 现实用工中,经常有单位用聘书代替劳动合同,还有人认可这种做法,理由是单位没有否认劳动关系的故意,只不过形式上有瑕疵,所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这里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设置这么严格的规定是有现实意义的。这么多年来,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职工往往被否认劳动关系;因为合同条款过于笼统,职工往往会吃哑巴亏。所以不按照法律规定来签订劳动合同,而以聘书之类来混淆,我们有理由怀疑它的初衷。如果认可这种以聘书代替劳动合同的做法,那么法律的这些具体规定等于又是废纸一张,根本落不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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