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团专家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妇女、儿童接收到手就构成既遂。
如果甲教唆人贩子乙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则甲只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乙不是人贩子,只是普通人,出卖个妇女给自己,乙提供,甲收买。甲和乙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当数罪并罚。
收买妇女、儿童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以暴力、猥亵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并罚。收买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应当并罚。收买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再定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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